001008009005137/2023-190813
舟综执〔2023〕3号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3-09-25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6-2023-0003
发布时间:2023-11-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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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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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5日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的功能园区管委会、赋权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不适合本地实际的,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上级行政机关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但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材料附卷。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裁量基准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对应的裁量基准阶次,并结合当事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
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两个以上阶次适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以按以下规则确定违法情节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裁量阶次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罚种类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较轻阶次,一般应当单处;情节一般阶次,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情节严重阶次,一般应当并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或者百分比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低倍数(百分比)到最高倍数(百分比)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倍数或者百分比保留一位小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罚款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情节较轻阶次,罚款幅度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情节一般阶次,罚款幅度按30%—70%确定;情节严重阶次,罚款幅度按70%以上确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当事人的行为适用“首错免罚”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或者教唆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等,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涉案财物较大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六个月内因同相同违法行为在同一县(区)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抗法的;
(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引发舆情的;
(十)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罚款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当事人既没有从轻也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中间值数额确定;
(二)当事人仅有一个从轻情形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中间值数额以下确定;仅有一个从重情形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中间值数额以上确定;
(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的最高数额确定;
(四)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数额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的最低数额确定。但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只规定最高幅度的,罚款数额应当低于最高幅度的25%;
(五)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罚款数额根据主要情形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阶次幅度内确定。
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已经作为裁量基准适用条件的,不再重复适用。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舟综执〔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