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4/2021-179069
舟教计〔2021〕8号
市教育局
2021-01-20
科技、教育/教育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ZJLC04-2020-0008
发布时间:2021-01-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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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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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 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 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根据《浙江 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共同修订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根据 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 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 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 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 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 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所需配套建 设的幼儿园,包括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 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配 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 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 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 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定海区、普陀区、新城管委会要在《舟山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2016-2030)》的基础上, 结合城市发展,适时完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岱山县、 嵊泗县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 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当 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 规划一并编制。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 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学前教育设 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单个小区规模达 5000 人及以上的,原则上规划 建设 6 班及以上配套幼儿园。对成片开发的多个住宅小区, 可统筹共建一个规模在 12-18 班的配套幼儿园。对非成片开 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小区规模达不 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 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 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 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同时 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 园建设规模。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 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 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 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 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 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县(区)人 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 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 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在备注 中标明“学前教育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 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 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 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 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组 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 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 不论地上及地下均不得出现非配套幼儿园用建筑。配套幼儿 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 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 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 舍建设的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邀请教育 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必须按省二级幼儿园及以上 标准建设,保证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住宅小区分期建 设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 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 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 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 园无偿交付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 园有关资产、建设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 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及时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 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 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 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 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 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 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 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 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 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 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属地教育、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 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 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 用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 理,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 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物价部 门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功能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印 发的《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