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6 15:2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一、修订背景

2016年9月,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委员会五部门联合制发了《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一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等新要求不符;二是省教育厅在修订完善《办法》后,明确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已有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并要向省教育厅备案;三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如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

二、修订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四)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规划更加突出明晰。定海区、普陀区、新城管委会要在《舟山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2016-2030)》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适时完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岱山县、嵊泗县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二)修订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明确“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以保障配套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修订具体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四)修订明确规定了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解读机关:舟山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0580-2026362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