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11/2020-176526
舟财产业〔2020〕18号
市财政局
2020-04-17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ZJLC12-2020-0005
发布时间:2020-04-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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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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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财政局、商务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商务促进工作实际,制定《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商务局
2020年4月13日
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结合我市商务促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三年。每周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商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根据年度任务确定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的方案,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商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精准高效”的原则,要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商务重点发展领域和地区适当倾斜。
第二章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承接商务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范围包含全市,重点保障市本级。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按要求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对外开放主平台;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商贸流通有效投资,促进消费升级;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扶持电商产业;
(四)支持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维护自由公平国际贸易环境;
(五)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六)支持引进高质量外资,促进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提升;
(七)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八)支持内外贸易监测预警,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九)支持商务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十)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任务。
第七条 商务资金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竞争性和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具体包括县(区)及功能区完成年度商务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商务促进考核评定情况以及为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由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并设置相关指标。
(二)竞争性分配。主要适用于竞争性领域如外贸转型升级、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等方面的项目。市商务局制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县(区)及功能区根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
(三)项目补助分配。主要适用于重点国内外展(博)会、重点国内外商务推介活动、重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其它商务促进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商务局调整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市级转移支付方式,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区)及功能区。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根据本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商务促进年度计划任务(实施细则或方案)完成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筛选后汇总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属单位项目申报,直接向市商务局报送。各县(区)、功能区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二个月内审核分配项目,完成公示,将资金拨付给支持对象,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第十条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县(区)、功能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指导和监督属地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商务资金发展政策落地到位,并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及综合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适时选择部分县(区)、功能区开展重点或专项抽查,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安排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金〔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