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20/2020-135489
舟卫发〔2020〕13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3-27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8-2020-0001
发布时间:2020-03-2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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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对促进健康舟山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实用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主要有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等。
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主要针对我市卫生健康科技面临的重大问题和群众迫切需要的诊治技术开展的疾病诊疗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明确的临床实用价值,能够实现诊疗能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促进全市高水平学术发展。不支持纯基础研究。
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主要针对解决临床实际问题,选题内容新颖、结果导向明确、技术方案可行的研究项目。为营造有利于自由探索的研究环境和资助体系,项目分为A、B两类。
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主要针对40周岁以下的具备较好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骨干申请的科技项目。申请人需具备较好的前期科研基础,根据《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青年人才得分标准》组织评选。项目研究内容可为医疗卫生领域涉及的各个学科。
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要针对成熟、安全和有效的适宜技术,经推广应用和效果评价研究,形成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的技术解决方案和一体化推广模式的项目。
第四条 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主要由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明确申报鼓励政策,在职称晋升等方面对项目负责人予以倾斜,鼓励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报。
第六条 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重复。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舟山市卫生健康行业正式在岗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申请人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人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根据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文件要求进行。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符合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的;
(四)申请经费过多,超过额度的;
(五)申请人已承担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两项以上(含两项)尚未完成的;
(六)申请人近3年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发生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或有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项目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项目每年下达一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为丙方单位。有协作单位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备齐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责任:
1.匹配项目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经费根据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额度统筹安排。市医药卫生科技重点研究项目(重点项目)4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A类3万元/项、市医药卫生科技优秀青年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市医药卫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4万元/项。承担单位应进行经费配套,原则上要求以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青年人才项目以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市医药卫生科技研究项目B类项目立项不资助,单位应承诺配套经费不低于3万元。
第十五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能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项目验收后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与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商,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及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和专家库,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个别申请和集中申请等方式。 根据项目合同规定期限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统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和通讯两种形式,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有项目经费的提供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不通过。完成合同任务80%以上为验收通过,否则为验收不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确认。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不通过:
(一)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五)申请人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发生一级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或发现违反科研伦理及学术诚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实验数据需要进一步收集、研究待进一步深入或论文发表等客观原因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延期。项目延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条件限制导致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难以实现的技术,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情形。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三)、(六)、(七)相关材料和其他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结余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八条 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再安排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市厅、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舟卫发〔2009〕34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