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2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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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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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制定《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
主要涉及的依据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推进成果转化平台国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9〕13号)、《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科技〔2018〕)51号)、《舟山市医药卫生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社〔2014〕1号)。
原《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舟卫发〔2009〕34号)(下称旧办法)施行已有十余年,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适应,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项目名称无规则、部分项目名存实亡、项目过程管理松散、随意延期、缺乏约束机制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规范全市医药卫生科研行为,我委在国家和省卫健委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形成了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2019年7月,我委起草修订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8月、12月两次召开由市直属医疗机构、定海区、普陀区科教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究商讨新办法,征集相关意见建议。2019年12月底,又再次征求委机关处室、县区卫健局、直属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了《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19日至26日,通过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舟山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适用于舟山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实用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一章总则(第1-7条),规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项目分类、项目资金来源、鼓励政策以及分级、合同制管理等方面内容。其中,第3条对科技计划类别进行了重新分类,将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等四类,剔除了近些年未在实施的共建项目,变更攻关项目为重点项目、医药卫生科技计划为一般项目,保留了青年人才项目和推广项目,使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更趋合理。第5条新增了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鼓励性政策,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倾斜,增加医药卫生工作者参与科研的积极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8-12条),规定了立项程序、立项条件、申请者资质、不予立项情形和确定立项等内容。新办法严格了立项要求,第9条明确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第10条申请者资质明确申请人是舟山市卫生健康行业正式在岗工作人员且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第11条扩大了不予立项范围,将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和科研诚信要求纳入到不予立项情形。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13-18条),规定了项目合同签署、资助经费、过程管理等内容。第14条对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的配套作出新的细化规定,相应提升了项目资助经费,除一般项目B类不资助外,其他资助金额均增加1万元。第18条新增了项目管理信息化要求,要求各县(区)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和专家库,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19-28条),规定验收内容、方式、所需材料、验收组织、通过和不通过情形、延期、结题情形以及不合格约束措施等内容。其中,第22条项目验收材料新增两项条款,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第24条细化了验收过程,验收小组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以确保验收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25条调整了项目验收不通过情形,由原先6项减少至5项。第26条规定项目实施期限和延期申请验收情形,增加了项目因深入研究和论文发表原因未按期完成研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的规定,取消了旧办法验收不通过项目可再次申请验收的规定。第27条进一步规范项目结题程序及所需材料。第28条调整了对验收不通过、不验收、不申报等情形的惩罚力度,将旧办法中“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舟山市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市厅、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更改为“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再安排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市厅、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设置了惩罚期限,兼顾公平可行。
第五章附则(第29-30条),规定解释权限及施行日期。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市医药卫生科研工作的规范开展,提升我市医药卫生科研水平,更好地服务健康舟山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