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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19-153803
舟政办发〔2019〕8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19-08-16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1-2019-0023
发布时间:2019-08-1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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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及要求
到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水路货运量达到国家要求。
以下各项内容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
二、清洁柴油车行动
(一)加强环保达标监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2019年,实现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全覆盖。排放检验机构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未经检验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实施机动车油耗标准和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未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行为,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省内生产、进口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超过80%,覆盖全部企业;省内销售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依法处置排放不合格的进口机动车。(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关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打击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为。秋冬季期间,各地采取入户检查、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方式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将车辆超标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维修,维修合格后应当复检;限期内未维修并复检合格的,依法处理、曝光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或1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将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依法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督促指导营运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通过网络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对物流园、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和物流货运、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重点抽查定期排放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初检超标和异地年检柴油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检查力度。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和港口、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督促企业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监控数据保存1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三)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管理。检验机构应当实时稳定上传检验数据,2019年10月底前,实时公开检验全过程及结果视频。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重点监管合格率异常、省外登记车辆检验较集中的机构,依法查处曝光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督促指导维修单位建立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依法维修和联网上传信息,依法查处篡改破坏OBD、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检验的行为。2019年11月底前,实施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检验机构(I站)检验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二类以上维修资质的单位(M站)维修,维修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分别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点。(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加快淘汰和深度治理。各地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参与)
鼓励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油箱、尿素箱液位变化和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安装遥感(黑烟)监测设施。2019年底前,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及新城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分别建成一个遥感监测点位,且配置冒黑烟车辆电子抓拍设备一套及相应监管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岱山县政府、新城管委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2019年,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稳定达标的营运车辆可免于年检上线检测,未安装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参与)
通过机动车管理平台每日报送年检和监督抽测超标车辆数据。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检测数据,重点是年检初检或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省外登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年度核查率达到9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三、清洁柴油机行动
(六)严格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非道机械)、船舶管理。生产(进口)发动机和非道机械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企业。外省生产在省内销售的非道机械主要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60%。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发动机行为,将相关企业及产品列入黑名单。实施非道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实施环境保护召回。进口二手非道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新生产非道机械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新造不达标船舶禁止进入运输市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关牵头)
(七)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19年底前,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的非道机械使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八)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内燃机车淘汰。港口、机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率先在公务船舶中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舟山民航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九)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港口、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摸底调查,并纳入日常管理。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鼓励进入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工程机械应当按规定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民航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抽检率,打击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19年7月1日起,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各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供电能力。(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舟山海事局、舟山电力局参与)
四、清洁运输行动
(十一)拓展水路运输优势。开展六横煤炭中转储运基地二期可行性研究,推动大宗货物海河联运。(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
(十二)推动发展绿色货运。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项目,应尽量采用水路或管道运输方式。推进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多式联运及堆场建设。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和集装箱货运方式。(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
(十三)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将综合供能服务站纳入城市基础规划建设范围,并在物流集散地等集中规划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参与)
五、清洁油品行动
(十四)加快提升油品质量标准。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停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舟山海事局、中石化舟山分公司、中石油舟山销售分公司参与)
(十五)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监管。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和处罚生产不合格油品企业。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强使用环节检查,具备条件时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样检查。2019年,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用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推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起,新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舟山海事局、中石化舟山分公司、中石油舟山销售分公司参与)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各项政策制度保障。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规范和严惩重罚制度。将违法违规企业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家、省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舟山海关参与)
允许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鼓励实行服务费优惠。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按照国家要求免收容(需)量电费。加强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经营支持。(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舟山电力局、舟山民航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十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研究成立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管理。2019年,达到《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二级标准。2020年,在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依托现有流量、测速平台,监控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十九)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将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美丽舟山建设工作督查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考核奖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本行动计划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