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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7 08:58 信息来源: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牵头,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舟山人行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舟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舟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

2.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名单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舟山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厘清我市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组织监管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和市域社会治理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服务“五大会战”、 建设“四个舟山”,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为目标,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市域社会治理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走出具有海岛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组织 党建领导与指导机制,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政治核心作用, 确保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正确方向。

   2.坚持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管结合”原则。厘清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财务边界、资产边界和人员边界, 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实现培育和监管相结合,探索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社会组织自治的新型管理模式。

   3.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原则。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闭环。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二、全面加强社会组织人员综合监管

(一)从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已成立正式支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驻地乡镇(街道)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的管理和 指导;未成立正式支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建立联合支部、功能性支部或派遣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适合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管理以及没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当地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行兜底管理。市及各县(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需全面了解掌握区域社会组织党建情况,按“两新”工委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兼职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需兼职的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且兼职不能超过1个、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三、全面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综合监管

(一)健全社会组织财会监管机制

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二)核查规范涉税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涉税行为,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联合财政部门做好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依法打击涉税违法活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和主要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和信用惩戒。

(三)开展资金账户监测

人民银行要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金融账户的资金监测,发现社会组织金融账户资金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社会组织金融账户资金交易涉嫌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和民政部门互相通报情况。人民银行应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人民银行应会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加强对取得的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

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取得、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要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规性和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四、全面加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综合监管

(一)切实履行登记管理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做好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并开展党建工作“三同步”管理,在社会组织登记时从社会组织党建责任机关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摸清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情况,从社会组织党建责任机关采集 会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基本情况,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正常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二)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各项内容的初审和等级评估的初;加强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对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查处所主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活动。

(三)切实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工作,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对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等;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购买服务。对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和转移政府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落实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惩戒制度

(一)严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惩戒

组织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监督等,发现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各级纪委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社会组织为掩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特别是协会背后存在的“四风”问题;加强对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规范社会组织违规违法行为惩戒

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日常活动监管职责,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对所主管社会组织行业领域内活动监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关行为属于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范畴的,提出处罚建议移交民政部门,属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依法对涉及登记管理范畴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立社会组织定期巡查机制

成立由发改、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专班,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每年对属地登记在册社会组织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专项巡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2∶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名单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政研室、市委编办、市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巡察办、市信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市文明办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供销社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贸促会、市残联、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浙江海洋大学、市税务局、舟山海事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农行舟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