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9000026340311/2026-1010529630
舟政发〔2026〕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26-07-20
社会保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0-2026-0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及《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6〕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9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210元。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二、调整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5〕14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