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003/2025-199437
市经信发〔2025〕54号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12-03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03-2025-0006
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工作,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日
附件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功能区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舟山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 号)、《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经信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规范做好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文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各区块经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遴选本区块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条
项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为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项目软硬件总投资应达到最低限额要求以上;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单位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申报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 2.0 及以上,原则上为已列入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培育库的企业或达到国家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要素条件的企业;
(五)项目要求在舟山市内进行建设,在建或建成项目均可申报。在建项目要求在申报当年度 12 月底前建成投产,建成项目应在建成投产两年内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区块经信部门应按职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各区块经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核。
第六条
市经信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 3 名(含)。评审方式为资料审核、会议答辩,并视情开展现场评估。评审内容参照《浙江省“未来工厂”分级建设要求》。
第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通过认定项目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由市经信局印发。
第四章 项目激励
第八条
对获评市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 4 —车间)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下达后,各区块要按照补助资金直达快享相关要求,加快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九条
经信部门要加大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力度,鼓励挖掘典型场景,推动典型案例、先进技术与成果经验推广,并做好省级以上智能制造梯队培育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等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已评定的相关称号,收回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文件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印发 30 日后施行。原《舟山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流程》(舟经信发〔2024〕9 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施行后如与国家、省、市级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要求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定流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