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将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全省“残疾人之家”及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开展非营利性托养、照护服务所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此项价格优惠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深化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残联发〔2025〕2号)精神,支持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市发改委第一时间响应政策要求,主动对接市残联及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并做好动态管理和服务衔接工作。目前,全市47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已全面获悉政策内容。后续,各机构可凭所在地县(区)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相应水电气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