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水平,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努力降低储备成本,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质量安全,根据市本级储备粮油实际运作情况,现将《舟山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57号)和《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40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市本级储备粮油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拨付给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的市本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调动市收储公司增收节支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补贴资金(不含储备粮油价差)实行“核定标准、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审核市收储公司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等各项材料,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情况以及市收储公司财务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做好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清算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相关补贴资金,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清算工作;同时通过市发改委报送的相关资料和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了解收储公司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收储公司承担市本级粮油储备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根据本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按照上级和市本级粮食部门的要求做好储备轮换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资金支出范围
补贴资金用于市收储公司收购、保管、轮换市本级储备粮油各环节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利息支出、差价亏损、包干轮换以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补贴标准资金标准
(一)保管费用、利息补贴。
1. 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根据粮食保管成本综合测算,每年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市本级年度储备规模计算核拨。其他政策性业务参照执行,并从实际进出库次月起计算。该项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储备粮管理人员费用、粮食保管费用等支出。
2.储备油保管费用补贴: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和市本级储备规模计算核拨。
3.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粮油数量和粮油收购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据实核拨(不包括市本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外的利息),代储业务所产生的利息按相关合同据实核拨。
(二)轮换费用补贴。
1. 储备粮油轮换出入库费用:洞库出入库费用按照97元/吨的标准和当年实际出入数量(随粮出入库麻袋按0.9公斤/条*实际数量折算成原粮数)计算核拨;中心库出入库费用按照25元/吨的标准和当年实际出入数量(随粮出入库麻袋按0.9公斤/条*实际数量折算成原粮数)计算核拨。
洞库出入库费用具体包括装卸费、运费、码头中转费、过磅费等支出;中心库出入库费用具体包括装卸费、过磅费、电费等支出。
2. 运输损耗:根据《粮食运输管理规则》确定按当年轮换调入数量的0.25%计算核拨。
3. 竞价交易手续费等费用:手续费按照交易金额的0.2%核拨;鉴定费等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核拨。
4. 轮换差价:抛售市本级储备粮油,发生价差时,价差亏损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核拨,获取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包干轮换的,按合同约定费用核拨。
(三)其他费用补贴。
1. 企业当年包装物购置费用、包装物整理费用、审计费用等其他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金额核拨。包装物的残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2.“订单粮食”价外补贴、运费补贴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政府新增储备粮油品种,或因突发事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另行核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清算监管
第八条 市收储公司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提出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市发改委根据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在预算年度内分次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收储公司完成本年度轮换计划后,向市发改委提出年度清算申请。市发改委根据全年实际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补贴政策,结合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本年度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清算工作,出具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清算后,财政预拨补贴资金超出清算数形成的当年度结余,根据年度清算意见上缴财政。市收储公司实际支出总额比清算数节约的部分为企业留用资金,留用资金可以滚存使用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市收储公司应加强各项费用管理,明确各项费用转拨和开支标准,加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财务监管,如实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和员工人数、折旧资金使用情况、中转等其他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市收储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备案。
市收储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确保市本级储备粮油的规模、质量和安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数量不足、短少、霉变等损失,其损失自行承担,并视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的实施和管理,按照 《舟山市市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办法》(舟发改〔2025〕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发改委共同解释。专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2026-2028年)。
第十五条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资环〔2021〕12号)、《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上一轮舟山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资环〔202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