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9000852827040/2026-1010439169
2026-01-12
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6-2026-0001
各县(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市综合执法局与市住建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现予印发,请抓好宣传贯彻落实。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称:燃气企业)要建立安全应急机制,设立固定服务(抢修、事故报警)电话,加强应急值守,对事故报警及时出动,及时处置,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燃气企业在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协议,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单,告知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2.燃气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定期入户安检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指导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管道燃气企业按法律法规开展入户安检,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随瓶安检”和实名制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安检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称:物业企业)事先联系,物业企业应配合燃气企业在小区内公布燃气安检相关信息,取得小区居民对燃气安检工作的支持。
3.管道燃气企业应将小区安检结果报告及长期无法入户安检(无人居住、无法入户)用户、拒绝入户安检用户、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用户等特殊用户名单,主动提供给物业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应将到期瓶或单瓶使用超过12个月的特殊用户名单,主动提供给物业企业,共同督促提醒用户加强安全防范。
4.燃气企业在入户安检时,要同时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烧器具,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烧器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属软管、液化气减压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加大居民用户管道自闭阀推广加装力度。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要督促指导用户按要求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用气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用户,应停止供气,并将情况告知物业企业,同时报告各县(区、功能区)燃气主管部门。
6.瓶装燃气企业不得向高层建筑物内用户(含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供应瓶装液化气。
(二)物业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7.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或用户办理装修前,应当将户内装修工程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侵占、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称:装修人),向装修人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并签字留存。
8.对破坏小区燃气设施和擅自操作小区燃气公用阀门、改装和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等情况,要及时告知燃气企业,并配合燃气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提醒住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车棚、车库、储物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
(三)装修装饰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使用”和“用气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10.对装饰、装修施工需要改动、拆除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的,应主动提醒装修人提前向燃气企业报告,经燃气企业同意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人员组织施工。
11.严禁擅自拆、装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严禁未取得相关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人员安装表后管(预埋)、燃气燃烧器具。
二、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2.燃气企业要制定燃气安全使用年度宣传计划和小区燃气用户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物业企业免费进行培训及演练。
13.管道燃气企业在每个物业小区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物业企业定期沟通联系,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要让物业管理人员熟悉本小区燃气设施的位置、性能和安全使用方法,不断提高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14.物业企业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燃气企业做好小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居民小区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免费提供宣传场所,协助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将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纳入企业日常宣传内容,在居民小区内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指导、提醒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15.居民小区内进行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取土、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时,物业企业要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主动与燃气企业取得联系,经燃气企业人员现场确认,并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动工。
16.用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时,物业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将检查记录存档。燃气企业应协助物业企业现场监督、指导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严格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保护好已有的燃气设施。
三、依法加强监管,不断提升指导服务和监管能力
各级综合执法、住建部门要加强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小区居民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可依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将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履职、落实小区燃气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相关行业企业日常监管评价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小区施工和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燃气用户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
燃气用户要掌握燃气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同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直排式热水器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阀门等,及时更换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等。
(二)禁止在卧室、客房、浴室、卫生间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禁止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住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且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0.60㎡。
(三) 禁止在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强烈建议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闭阀。
(五)禁止用户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禁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禁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公司,联系电话: )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
(六)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气燃烧器具阀门。
(七)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首先要关闭燃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气燃烧器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或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签 收 人:
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舟综执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