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900MB16865778/2026-201366
舟港口〔2026〕5号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6-01-26
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17-2026-0101
各港航分中心、各地财政部门:
《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舟山市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4号,以下简称《航运发展意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航运服务业和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牵头负责《航运发展意见》及相关政策(国际冷藏集装箱、保税船燃加注及相关服务除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前述除外政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执行监督,并会同市港航和口岸局开展监督检查与重点绩效评价。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属地监管。
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项目并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章 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第一节 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第四条 每年培育一批“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三年培育管理并给予年度奖励。“百万吨级”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两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培育期内,企业如违反附件1所列要求,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节 支持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 对航运企业新增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经营船舶,市级予以一次性奖励或贴息:
(一)申请船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享受过本市同类奖补;
2.船龄、类型与规模符合《航运发展意见》要求;
3.持有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
(二)市级奖励按不超过县(区)、功能区奖励标准的1:1配套,奖励单价不得超过《航运发展意见》规定,单船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新增船舶贷款,按不超过实际利息的50%贴息,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不超过25%。实际利率高于上年12月对应期限LPR的,以该LPR为贴息计算基数。
(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船舶的,贴息参照前款执行,相关合同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与利率。
(五)同一船舶的奖励与贴息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企业建造且自有经营以下海事服务船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舟山船型”供油船且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累计满12个月的,按船舶造价5%奖励,单船不超过200万元;
(二)“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且开展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累计满12个月的,按船舶造价10%奖励,单船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航运发展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做大江海联运市场
第一节 支持物流平台发展
第九条 对年度组织辖区航运企业承运辖区港口大宗商品货物达100万吨及以上的货主型、货代型物流平台,按《航运发展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组织辖区航运企业开通并运营下列江海直达运输航线的物流平台,按《航运发展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航线往返舟山港与长江江苏段(不含)以上地级市港口,从事大宗商品运输;
(二)单航线年度货运量达30万吨或4000标准重箱(二者不折算)及以上,其中舟山港至长江安徽段地级市港口的航线,每艘参与船舶年度重载航次不少于6个。
同一航线多家经营的,按各企业年度货运量比例分配奖励。
第二节 支持多式联运发展
第十一条 对年度营收达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及以上的多式联运企业,按《航运发展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稳定运营国际冷藏集装箱运输航线、且年度航次达40个及以上的企业(平台),按实奖励;对符合综保区码头集装箱出运方案的外贸内支线租船、直达航线及区外集卡运费按实补助。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具体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奖励项目,企业同一年度仅可择一申报。
第四章 支持国际海事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支持保税船用燃料加注产业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 对开展保税船用燃料加注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在质量流量计检定认证、绿色船燃加注、加注区域开拓、数字化提升等方面给予专项奖励,其中市财政年度奖励不超过1133万元。具体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锚地接受保税船燃加注的国际航行船舶,引航费减免50%;在港装卸、修理期间加注的不享受减免。舟山引航站以综保区保税船用燃料调度服务中心单据为减免依据。
第二节 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平台发展
第十六条 对受委托管理运营海事服务产业园的运营商,按以下规则奖励:
(一)年度总营收较上年增量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增量1%奖励,单家不超过200万元;
(二)多家符合条件的,按各自增量占比分配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园区申报须由属地认定范畴、入驻企业及总营收,通过年度考核后,由所在县区或管委会推荐报送。
第十七条 对搭建数字化交易平台用于开展船舶供应等业务的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予以奖励。平台年度交易额较上年增量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10%奖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按各自增量占比分配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支持智慧绿色低碳航运服务发展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物料供应船,按绿色项目建设投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一)服务双碳目标,应用绿色动力技术;
(二)具有应用价值,有利于产业绿色发展。
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证明,由市港航和口岸局组织联合认定。
第四节 支持船舶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第十九条 对年度船舶交易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船舶交易平台,按较上年增量(不含进出口)的1%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年度船舶进出口额较上年增加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增量10%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强化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新孵化航运企业,由各县(区)、功能区奖励,单家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主营业务为船员管理的企业,年度营收较上年增加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2%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港航锚地气象监测设施项目予以补助,具体按市相关文件执行。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万元用于海上防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每年对海事仲裁机构给予补助,具体按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航运发展意见》明确的项目主体为奖补对象,由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共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分配:
(一)政策兑现。根据《航运发展意见》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因素法分配。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设置定向分配因素用于特定领域,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县(区)、功能区,由当地港航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根据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下达、调整、清算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督促各兑付主体落实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每年6月底前通过“舟山市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完成奖补资金兑付。
第三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实际发生2:1比例进行保障。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由各县(区)、功能区进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所列气象设施补助,由市气象局每年向市港航和口岸局提出申请,市港航和口岸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港航和口岸局、高新区管委会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指标体系,开展自评与监督,并负责违规资金追缴。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预算安排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申报主体应规范财务管理,按计划推进项目,自觉接受并配合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船舶造价、货运量、投资额等,以相关合同、票据及审计报告为核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已享受同类奖补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一)政策修订前已享受贴息的新增运力船舶;
(二)2024年度项目奖补资金未完全兑付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于2026年申请一次。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航运发展意见》一致。实施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可视情调整。原《舟山市支持现代航运和海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舟港口〔202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标准
2.名词解释
附件1
“百万吨级”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标准
一、培育原则及标准
(一)培育原则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选:
1.近三年内发生亡人(失踪)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近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2起及以上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或交通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及以下,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3.经营资质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培育标准
以运力规模、安全生产、企业发展状况及综合能力为主要指标。各项指标权重如下:运力规模(20%)、安全生产(20%)、企业发展状况(30%)、企业综合能力(30%)。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运力规模。以上年底自有运力规模为依据。以本领域企业平均运力规模为基准计100分,每增减5000载重吨相应加减10分,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
2.安全生产。近一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得100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30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的,每项扣10分。
3.企业发展状况
(1)水路运输领域。近两年运力保持稳定增长得20分,增速达10%以上再加10分。政策期内新增运力计划按年度计分:本年度每5000载重吨得10分,最高30分;下年度每10000载重吨得10分,最高20分;第三年每10000载重吨得10分,最高20分。以上计分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危险品船运力按普货运力的2倍折算;近两年增速及新增运力计划均包含三年及以上光租经营船舶。
(2)海事服务领域。近两年稳定开展保税船燃供应业务且供应船舶数量不低于上年的,得30分;本年度所属船舶为“舟山船型”供油船或新型船燃加注船(含现有和新建),每艘得10分,最高40分;本年度保税船燃年供应量位居全市前列的,得30分。
4.企业综合能力。满分100分,根据诚信企业创建、经营管理团队素质、营业收入、行业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计分。
在培育期内,企业出现违反培育原则、运力负增长、未按计划执行新增运力、年度加注量明显下降等情形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二、工作程序
(一)属地推荐。由企业所在地港航分中心受理申请并协同属地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经当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港航和口岸局报送推荐名单及材料。
(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和口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拟认定名单。
(三)对外公示。将拟认定名单通过市港航和口岸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名单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港航和口岸局正式发文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附件2
名词解释
一、“百万吨级”企业,是指在现代航运服务业中,自有运力规模达到百万吨及以上,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海事服务、岛际民生等细分领域内,具有专业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三、“舟山船型”船舶,是指按照《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或《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服务锚地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与建造的船舶。相关规范如有调整,从其最新标准。
四、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规范如有调整,从其最新标准。
五、江海直达航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相对固定的运力,在相对固定的港口间提供相对稳定航次服务的江海直达运输航线。
六、货代型物流平台,是指经备案的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七、多式联运企业,是指经备案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或无船承运人。
八、海事服务产业园区,是指具有仓库、配套码头等基础设施,能够提供船舶物料补给、海员服务、航修、检验检测等综合海事服务,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产业园区。
九、园区总营收,是指园区运营收入与园区内实际经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十、第三方市场化船供平台交易额,是指平台销售额以及通过平台达成的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成交额,其数据需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佐证。
十一、船舶交易平台,是指提供船舶买卖、拍卖、评估、进出口代理、勘验等综合服务的企业。其交易数据需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佐证。
十二、自有船舶运力,是指航运企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企业且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其中,航运企业经营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凭相关材料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十三、船龄,是指自船舶建造完工日起至申请项目年度的最后一日。
十四、船舶载重吨/箱量,以《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十五、船舶类型,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如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十六、船舶造价,是指船舶建造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费、加工安装费、人工费、专用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