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成文日期: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3 10: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 字体:[ ]
  • 一、制定背景

    城镇燃气使用关乎千家万户,与之相伴的用气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当前,部分居民存在私自改装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烧器具等问题,大幅增加了用气安全风险,暴露出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为防范燃气使用过程中爆炸、火灾等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燃气安全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小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既能有效维护社区秩序与社会稳定,更能全面提升城市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管理通知》主要内容

    《管理通知》共有: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多部门协调联动、提升指导服务和监管能力三方面内容。

    (一)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

    燃气企业,要建立安全应急机制,设立固定服务(抢修、事故报警)电话,加强应急值守,对报警事故及时出动,及时处置,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做好小区用气安全检查,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入户安检,及时发现并指导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1.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中对用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详细要求,燃气企业向用户供气前检查用气场所、签订供用气协议并发放安全使用宣传单,是落实上述条例和规范中保障用气安全、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的具体体现,确保用户知晓安全用气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从源头规避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场所供气带来的风险。

    2.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此外,《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其中要求强化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用户档案,落实“一瓶一码”溯源管理,同时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即“随瓶安检”,建立工作台账则是对用户信息和安检情况的规范记录,便于后续追溯和管理。安检前与物业企业联系,物业企业配合公布信息,是为了保障安检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居民配合度,符合多方协同保障燃气安全的原则。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要求燃气经营者与相关单位协同保障燃气安全。强调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中需与物业等单位加强沟通,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共同督促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对于长期无法入户安检、拒绝入户安检、拒不整改形成安全隐患的用户,以及瓶装燃气到期瓶或单瓶使用超过12个月的用户,属于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关注对象,将其名单提供给物业企业,能够形成监管合力,通过物业企业的协助,更好地督促用户加强安全防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保障燃气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立法目的。

    4.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同时《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物业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燃气企业做好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相关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操作小区燃气公用阀门、改装和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配合燃气企业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提醒住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合法用气。

    1.依据《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户不得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侵占、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向装修业主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注意事项告知书》并签字留存。

    2.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同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舟山市瓶装燃气运输与配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瓶装燃气配送时同步对用户的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提醒用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车棚、车库、储物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

    装修装饰企业不得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改动、拆除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的,主动提醒装修人向燃气企业报告。严禁擅自拆、装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需安装、改装、拆除的,应当由燃气经营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故装修装饰企业应提醒装修人于改动、拆除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前,提前向燃气企业报告,经同意后由有资质单位和人员施工。

    2.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擅自拆、装室内原有燃气管道设施。严禁未取得相关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人员安装表后管(预埋)、燃气燃烧器具。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在日常管理、安全宣传、管道保护、规范装修等多个方面加强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修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企业应联合物业企业做好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物业企业免费进行培训及演练。燃气企业在每个物业小区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物业企业定期沟通联系,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提高居民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物业企业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协助燃气企业做好小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居民小区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指导、提醒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当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物业企业要提醒相关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经燃气企业人员现场确认,并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后方可动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故用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时,物业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燃气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存在擅自拆改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将检查记录存档。燃气企业应协助物业企业现场监督、指导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严格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规定,保护好已有的燃气设施。

    (三)提升指导服务和监管能力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住建部门要加强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小区居民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将燃气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履职、落实小区燃气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相关行业企业日常监管评价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小区施工和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住建部门作为燃气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将企业履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评价,是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小区施工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是针对燃气设施安全易受影响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管,防范施工和装修过程中破坏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主管部门“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的职责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应科杰

    联系方式:1885709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