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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0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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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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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范围为202512月31日以前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涉及文件25件,形成拟继续有效、拟修改、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征求各责任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其中继续有效的21、修改的1件、废止的3件。宣布修改和废止的原因主要为已有新文件出台、上位法依据已作修改或废止。

    、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63月6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郑春春

    联系方式:0580-218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