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12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文件下发后,及时征求市总工会、市企联/企协、市工商联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各部门(单位)均表示同意。1月6日至1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
(二)执行时间:新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文件废止:《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四、相关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安佳媚
联系方式:0580-228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