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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行使村庄规划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审批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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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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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工作实效。市资源规划局起草完成《关于授权行使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审批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本《通知》以下列文件为依据起草:

    (一)《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授权事项

    市政府授权定海、普陀区人民政府承担各行政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审批工作。

    工作要求

    1. 对定海、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村庄规划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提出要求,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程序,且不得将承接的规划审批权再授权或转委托。

    2.对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工作指导要求,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和“通则式”审批质量和效率。

    3.对各功能区管委会提出工作协同要求,要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通则式”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适用范围

    (一)村庄规划:村庄规划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村庄部分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将村庄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在已编制村庄规划区域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要求,作出规划许可。

    (二)“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通则式”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等情形,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乡村地区。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余笑霞

    联系方式:0580-228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