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以下简称“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出台《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我市持续推进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在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机构的整合、撤销、新建及职能调整,必然伴随国有资产的重新配置与划转。为防止机构改革过程中因资产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有序调整,保障新组建或调整后的单位能够正常履职,舟山市财政局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本《通知》,旨在明确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与操作程序,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文依据
《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3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三、《通知》出台意义
一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明确涉改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程序,强化监督问责,严防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为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调整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明确重点资产管理要求,确保资产及时、有序调整到位,确保新成立机构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能。
三是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益。通过明确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等工作要求,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避免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资产闲置和重复配置现象。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通知》强调涉改单位需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坚持“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确保资产随改革及时调整。
(二)明确资产清查和移交要求。明确以201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要求涉改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资产,做到账实、账账、账表、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审批。要求涉改单位制定资产移交方案,并与接收方协商编制《会计资料移交清册》和《实物资产移交清册》。
(三)明确资产分类处置方案。根据机构改革的具体形式,分类确定资产处置方式。一是成建制划转或合并的,资产整体无偿移交,移交清册经双方确认后报财政局审批,并通过资产系统办理无偿调拨。二是单位分立或部分职能划转的,由划出方提出分账划转意见,协商一致后办理审批和系统调拨手续。三是跨军地、央地划转的,按中央批准方案执行,明确接收备案或审批程序,涉及办公用房产权划转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登记。四是简化审批,财政局审批的移交清册视同资产处置批复,无需再单独报批《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明确重点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明确了办公用房、土地、车辆等重点资产管理要求。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统一调配、提出方案,产权统一登记至其名下。纳入集中管理的非经营性土地,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配划转。公务用车按照“车随职能走”原则,由市车改办核定划转数量,及时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改革后重新核定编制。
(五)明确工作纪律和监督问责。《通知》明确了机构改革过程中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和组织纪律。一是及时规范办理。要求倒排时间表,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衔接。资产划转需权属清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二是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保障履职需要,严禁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年限不得处置,仍有使用价值的应继续使用。三是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严禁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联系电话:0580-228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