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舟山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舟山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概况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是指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等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二、《办法》出台背景
自2007年我市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以来,舟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间的运行效率和支付便捷性均较高,但由于数据交换中缺少安全支撑控件,因此也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实施电子化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促进财政管理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和降低行政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规范舟山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6〕36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6〕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联合起草了《舟山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体系,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的适用对象、操作流程、管理职责、安全保障等内容,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及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对推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流程、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电子凭证管理、安全保障要求、管理与监督、附则,共八个章节七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适用对象。适用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等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行为。
(二)明确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流程。依次说明用款计划管理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业务、国库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业务、国库资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业务、国库资金退款清算业务、专户资金清算业务、专户资金退款清算业务、财政支出日报业务、对账业务的流转程序。
(三)明确了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正式运行后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与管理措施。
(四)明确了电子凭证管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事先约定的电子凭证要素信息应满足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发起方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五)明确了安全保障要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市财政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有关业务操作系统应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
(六)明确了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组织开展财政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财政相关业务系统配套建设,指导市级预算单位做好实施工作;人民银行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负责对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代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预算单位负责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80-228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