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征收舟山市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知》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流程、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9月,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202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强调“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今年我市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要求“舟山市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定《通知》既是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需要。
二、政策依据
《通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舟山市区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8〕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对象为舟山市区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了征收标准执行与公共供水用户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明确了计量方式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明确我市自备水源用水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各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县(区、功能区)分级执收原则,市区由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按季征收。各县(区、功能区)参照执行。
四、适用范围和期限
《通知》适用于舟山市市区范围,自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80-2182286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