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5-199155

  • 文号:

    舟政办发〔2025〕26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8-1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组配分类:

    市府办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8-18 16:5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25年4月16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构建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全闭环规范管理模式,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污水处理合同范本。

(二)市城管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污水处理合同范本。

(四)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陆源污水的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当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情况。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排污单位采取防外溢、防渗漏等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水,防止污染环境。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督促指导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时更新落后、老化的污水处理设备,提高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陆源污水处理能力。

(二)提升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陆源污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情况,与污水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三)加强管理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在要求,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担负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解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采取多元化方式开展《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内容解读,力求深入理解条文,全面掌握,准确执行。

(三)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常态管控、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机制。对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对实施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附件:《规定》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规定》贯彻落实职责分工表


序号

《规定》依据

《规定》内容

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

1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其他相关单位

2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陆源污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情况,与污水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

第七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的,应当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并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陆源水。

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

第十条

第一款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污水处理合同范本供当事人使用。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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