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19-198951

  • 文号:

    舟财产业〔2019〕11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19-03-05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9-0004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2 15:31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局、经信(经科、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5日

  

 

舟山市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市和数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舟山市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因素法或竞争法分配下达给我市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各县(区)、功能区经信(经科、经发)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库建设管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在舟山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省级专项资金单列补助区域不再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贯彻落实实体经济振兴战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和产业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对“亩均效益”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企业综合评价D档的企业不得给予支持。

第七条 分配方式

按因素法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统筹用于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重点工作推进,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分配方案。

按竞争法分配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向省级申报省级评审批复的实施方案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围绕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资金申请与方案拟订。

级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部分。市经信局根据省级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规模和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其中,县(区)、功能区项目由当地经信(经科、经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局。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局将项目评审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竞争分配部分。市经信局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分配。实施方案中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年度工作任务,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经信局申请项目补助,市经信局及时组织项目评审。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局将项目评审结果和资金分配情况函告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核,必要时组织力量对方案的具体补助项目进行复核审查,复核通过后由市经信局按规定进行公示。每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县(区)、功能区或项目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厅。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纠正,并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落实项目实施工作,并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经信(经科、经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县(区)、功能区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县(区)、功能区经信(经科、经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根据需要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区)、功能区经信(经科、经发)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县(区)、功能区经信(经科、经发)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若遇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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