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18-199205

  • 文号:

    舟财行〔2018〕68号

  • 发布机构:

    舟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18-12-2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12-2018-0012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2 15:2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财政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以下简称“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涉改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涉改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扎实做好资产清查和移交准备工作

    涉改单位要组织财务、资产、内审等人员组成清算工作机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做好资产移交准备。

    (一)清查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做好资产清理。涉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进清理、核对,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并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三)制定移交方案。涉改单位应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划转移交工作方案,明确资产移交的责任人员和进度安排。同时,涉及资产划出的单位(以下简称“划出方”)与涉及资产接收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方”)充分协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资料移交清册》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移交清册》(相关表格可在市财政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中下载),为资产的划转、移交等做好准备。

三、分类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涉改单位的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一)成建制划转至其他单位或多个单位合并组建新单位的,应直接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在建工程等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划出方将移交清册交由接收方签字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划出方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无偿调拨方式办理资产处置流程,将单位资产调拨到接收方。

(二)单位分立或部分职能划转的,由划出方结合分立或划转的职能、人员等情况,提出分账、划转意见,并与接收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后,划出方将移交清册交由接收方签字确认,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划出方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无偿调拨方式办理资产处置流程,将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调拨到接收方。

(三)跨军地、央地划转的,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凡是部队或中央单位资产划转地方的,由接收单位接到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手续后接收相关资产,并将接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涉及办公用房产权划转的,相关情况还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凡是市级单位资产划转给部队或中央单位的,由划出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将移交清册交由接收方签字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涉及产权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办公用房产权划转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办理。

为便于各单位办理,提升工作效率,市财政局审批的移交清册视为资产处置批复意见,作为涉改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涉改单位无需再提交资产处置审批资料,市财政局不再另行批复《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四、切实加强机构改革涉及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对涉改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在调配过程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办公用房产权划转、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产权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二)对纳入集中管理的非经营性土地资产调配、划转等事项,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涉改单位的执法车辆和特种用车,由市车改办按照“车辆随职能走”的原则,结合涉改单位机构、职能、人员划转情况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确定划转数量。划出方和接收方应根据市车改办确定的划转数量做好相关移交手续,及时变更权属证明。机构改革完成后,对涉改单位的车辆编制由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对市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平台所属驻点车辆,由市车改办根据新机构职能情况重新核定驻点车辆数量。

五、严格落实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及时办理。涉改单位要按照机构改革工作要求,统筹规划,倒排时间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要建立资产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规范管理。涉改单位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要制定资产划转移交工作方案,编制资产移交清册,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对涉及产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划转双方要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做到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对于办公设备、家具等动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借改革之机违规更换办公设备、家具等。对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配置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权属证明变更,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严肃纪律。涉改单位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涉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变,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涉改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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