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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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综合执法办起草了《通告》,明确了舟山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处罚事项。明确了《清单》共计行政执法事项1191项,涉及25个领域,分别为档案13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7项、发展改革40项、人防23项、经信4项、教育24项、科技1项、民宗26项、公安8项、民政92项、财政59项、人力社保92项、自然资源26项、生态环境16项、建设450项、水利90项、农业农村1项、退役军人事务5项、应急管理10项、市场监管1项、粮食物资20项、林业140项、消防救援6项、地震6项、气象31项。
(二)关于职责边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界定部门监管职责,明确了《清单》职责边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边界清单履行相应的职责,为完善部门间执法衔接机制,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动态调整。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舟山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和《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舟政办发〔2022〕29号)为准(扩展目录事项已纳入省统一目录的,根据省统一目录动态调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具体执行事项以调整后的省级目录为准。除个别事项受执法区域和执法层级限制外,执法事项全市保持一致,市、县(区)统一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已划转但未列入《舟山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关键词解释
扩展目录:指在省级统一目录的基础上,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法扩充多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
五、新旧政策对比
本次省统一目录公布后,与2022年省统一目录相比,共减少执法事项107项,涉及12个执法领域。
人防领域:新增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事项1项。
经信领域:减少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等相关事项3项。
教育领域:新增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等相关事项4项,减少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事项1项。
民政领域:新增慈善机构公开募捐等相关事项7项。
财政领域:减少违规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事项1项。
人力社保领域:新增女职工聘用、船员聘用、中外办学等相关事项9项,减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未将规定内容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事项1项。
自然资源领域:新增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相关事项14项,减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相关事项合并3项。
建设领域:减少招标投标等相关事项53项。
水利领域:减少招标投标等相关事项93项。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减少接收安置义务单位等相关事项3项。
应急管理领域:新增烟花爆竹等相关事项3项。
林业领域:新增野生动物等相关事项13项。
六、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舟山市范围
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0〕9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52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郑春春
联系方式:0580-218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