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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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陈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舟山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激励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要求,明确由我局办理此建议。经研究,并综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意见,现将建议涉及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舟山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公职律师的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关键举措。立足本地实际印发并实施《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面设立公职律师制度,旨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执政、行政能力,让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智囊”作用,为决策、执法等提供专业支持,为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一)公职律师覆盖面稳步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公职律师351人,较2024年初新增69人,增长24.5%。2022年起,市、县(区)出台公职律师共享机制,优化配置,推行“对口帮扶、资源共享、统筹高效、全面覆盖”机制,全市公职律师覆盖率达100%,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二)职能作用发挥不断深化。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必经环节,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前必主动听取其意见。公职律师通过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建言献策,还深度介入单位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对重大项目涉及的文书、合同、协议开展前期法制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诉讼并出庭应诉,有力提升党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推动依法行政。
(三)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23年1月,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出台《舟山市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党政机关人员参加法考,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开展政策理论与实务技能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同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四个县(区)均出台意见,对取得法考资格并任公职律师者实行分类奖励。
二、建议中涉及的进一步完善公职律师激励保障机制的相关举措
目前,我市公职律师队伍确实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激励保障不足等问题。正如您所指出,部分公职律师在复杂法律事务处理上存在短板,激励机制不完善影响工作积极性,且部分政府部门对社会执业律师存在过度依赖现象。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制约,将以此次建议办理为契机,着力加以解决。
(一)关于完善职业发展与资源统筹机制的举措。一是强化思想引领与制度落实。统一市、县(区)政府部门对公职律师工作的认知,将其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主要负责人作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推动公职律师制度有效实施。二是优化资源统筹与服务覆盖机制。市律协已成立两公律师委员会,强化统筹协调职能,目前已搭建全市公职律师浙政钉工作群,畅通沟通渠道。市、县(区)均出台统筹调配机制,精准整合资源,实现公职律师服务全域覆盖,有效解决部门间资源不均问题。三是夯实公职律师人才储备根基。深度排摸全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职人员的底数,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动员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申请成为公职律师。鼓励、支持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者热爱法律,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公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积极推动公职律师人才储备。四是持续落实政策保障。进一步深化落实《舟山市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公职律师考核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在评优评先、人才推荐等方面予以激励。
(二)关于完善服务体系,提升专业能力的举措。一是强化理论学习与继续教育。市司法局、市律协每年组织公职律师申请执业证岗前培训班,积极落实点睛网继续学习教育制度,要求公职律师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思想觉悟与理论素养。二是优化专业培训与交流机制。市律协各专委会组织各类培训与主题沙龙,邀请党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专家授课,邀请公职律师共同参与,提升公职律师政策理论水平与法律实务技能。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专委会作用,定期举办座谈会,加强业务交流。三是深化沟通与交流平台建设。通过全市公职律师浙政钉工作交流群,推送新法动态、热点法治案例等内容,积极邀请公职律师参与省、市律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今年推出的律所开放日之“同行课堂”活动等,加强专职律师与公职律师间的沟通。
(三)关于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的举措。一是提供法考便利条件。落实《舟山市加快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法考,保障报考人员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公职律师岗前培训费、会费由所在单位列支。二是强化公职律师奖励考核保障。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对在重大事件应对、专项工作完成中表现突出的公职律师所在集体和个人及时奖励,在年度考核评优、岗位晋升上倾斜;选派挂职半年以上且外派期间年度考核优秀者,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比例及考核测算基数。三是鼓励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报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直接费用及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四是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等倾斜,且不得超总量或违规分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据此向突出公职律师倾斜,调动其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对于“设立专项补贴”等提议,根据中央、省委清理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相关文件精神,在编公务员公职律师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