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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2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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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起草背景

培育壮大渔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渔农业产业体系、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渔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举措。我市实施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以来,对规范和引导龙头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深刻变化、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推进以及高质量发展要求地不断提高,现有的认定标准、监测管理机制需作新的调整。2022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监测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海岛特色和本市工作实际,对《舟山市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舟农发〔2017〕63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2.《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申报和监测的目的、对象、实施主体和原则。

第二章为申报,包括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申报市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认定程序方法等。可申报的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等为主业,拓展了从业领域,新增电商企业、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农业服务企业为认定对象,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企业。企业规模按不同形式有所区分,包括总资产、固定资产、销售额等。申报材料和程序精简,部分条款归并到企业承诺书。在企业申报之后,由县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为监测,包括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监测时限、内容和程序等。渔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一次,企业需提供经济运行表、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材料。县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同时规定取消龙头企业称号或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为附则,包括十三条,规定施行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处室:农业处

联系方式:0580-817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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