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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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985行动"决策部署,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数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50号)精神,参照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标准,牵头制定本细则。旨在通过评定优秀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数字楼宇,强化载体培育,提升产业集聚度和创新能力,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由参评范围、评选标准、评选流程、注意事项及附则等构成。
(一)参评范围
园区要求:上年度数字企业营收总额≥5亿元且占比30%以上,营收超500万企业≥10家。
楼宇要求:上年度数字企业营收总额≥1亿元且占比30%以上,营收超500万企业≥10家。
园区、楼宇应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具有较完善且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二)评选标准(总分100分+附加分10分)
园区(楼宇)定位(15分):含发展规划科学性(5分)、数字企业营收占比(10分)
发展成效(40分):包括新增数字企业数量(10分)、营收增长率(20分)、规上企业培育成果(10分)
企业服务(10分):涵盖政策扶持、服务站点、服务质量等维度
创新成效(25分):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等荣誉获得情况(15分)、知识产权成果(10分)
基础设施(10分):含5G覆盖、数据中心、智慧化应用等
附加项(10分):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投资额加分(每亿元0.5分)
(三)评选流程
申报阶段:提交园区规划、企业清单、财务数据等材料
初审阶段:属地经信部门审核推荐
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行业专家综合评分(80分以上入围)
公示认定:公示后无异议后或复审通过的发文认定
(四)注意事项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近三年发生重大事故或虚假申报的取消资格
获评单位有效期3年,期间不再参与评定
(五)附则
说明细则的施行期限,并规定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数字经济处
联系电话:0580-228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