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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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安委办:

为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事故分析预警,落实管控举措,有效防范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要坚决遏制同种作业类型、受到同类伤害的事故重复发生,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预警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刻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事故分析预警,落实管控举措,有效防范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要坚决遏制同种作业类型、受到同类伤害的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终止的事故或事件。主要包含各类亡人事故、工伤受伤事故、较大的物损事故、未导致人员受伤的险情事故(可能存在“群死群伤”风险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舱室内动火作业周边可燃物未及时清理引发的火灾,有限空间测氧测爆不到位、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导致的燃爆或人员中毒窒息,油化船货油阀拆卸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油气泄漏,大型被吊装物坠落,脚手架倒塌,高空作业车倾翻、悬臂折弯,叉车碰撞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实施“数据驱动、闭环管控”的预警机制,遵循:

(一)协同联动原则:打破应急、人社、保险等多部门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工作;

(二)动态监测原则:建立工伤、险情、事故“三位一体”监测体系,实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

(三)持续改进原则:构建“预警-整改-闭环-评估”循环机制,不断优化分析预警工作流程。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企业发生的同类型亡人事故、工伤事故、险情事件开展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提示,通过发布事故警示函、工作提示单,召开企业现场会,制作警示片,利用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强化同类事故警示教育。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收集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积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将事故案例和对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在本行业内进行通报,引导其他企业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 各相关企业:工矿、危化、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企业的事故分析预警机制,定期开展事故分析研判,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防范工作要求,建立预警响应台账,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信息收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网络,全力确保信息来源广泛、渠道畅通无阻、数据精准可靠。一是工伤信息。主动对接人社部门、保险公司,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工伤信息互通机制。可通过“舟山市应急管理数字工作台”,实现工伤认定、商业保险理赔等数据实时共享。二是险情信息。强化与公安、人社等部门的事故信息联动,及时获取生产安全险情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或委托调查。认真从险情事件中获取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三是事故信息。通过事故快报、企业上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报告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同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八条 分析研判:定期对收集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筛选出工伤、险情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占比较高的行业类别、事故类型和企业,从人为因素、设备因素、技术缺陷、管理漏洞、监管盲区、环境因素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剖析,对同类事故进行横向对比,精准识别共性风险,深入研判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暴露出的共性问题。根据事故分析研判结果,提出极具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如加装设备安全装置、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制定设备设施使用及维护保养规范等。

第九条 预警提示:定期将各重点监管企业的工伤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工伤事故频发的企业及时进行预警提示或通报。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据事故快报、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及相关信息等内容起草《事故警示函》,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整改防范要求等。《事故警示函》制作完成后,通过公文传送、企业微信群等渠道及时传达,并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横向排查整治。根据对同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对亡人事故、工伤事故和具有代表性的险情下发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该提示函可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例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原因:查明的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共性问题:该类型事故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防范措施:针对该类型事故,建议采取的安全管控及防范措施。

第四章 措施落实与监督

第十条 措施落实:各相关企业要依据预警提示要求,落实针对性管控举措,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全面自查自纠,深化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彻底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控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定期对发布的预警提示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预警发布后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深入了解预警效果。

第十二条 预警评估:定期对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不断优化完善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预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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