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人社函(2025)60号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5-07-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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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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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作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兜底性”和“普惠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建立于2010年,城乡居保缴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当前的缴费档次分别为200元/年、300元/年、500元/年、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5000元/年、7000元/年共8档,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根据不同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截至2025年5月底,全市共有15.39万人参加城乡居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中10.37万人已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已实现11次调整,从制度建立之初2010年的7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尤其是2022年和2023年,我市基础养老金分别调整了40元和65元,调整幅度位居全省前列。目前,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排名全省第五,远超过省定最低220元标准;我市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从最初的人均75元/月提高到人均483.05元/月,排名全省第六。当前,城乡居保待遇总体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普遍较低,要提高待遇水平,除了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进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外,还需要引导参保人提高缴费水平,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二、我市关于提升缴费水平的有益探索

    一是放宽缴费档次变更限制。2023年12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明确规定,从2024年起,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允许变更一次当年度缴费档次,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引导参保人员及时调整缴费档次从而提高未来待遇水平。

    二是拓宽城乡居保筹资渠道。按照省人社厅相关部署,我市积极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和个人资助,目前全市各县区均开展了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实现了县(区)集体补助试点全覆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资助。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村集体实际,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三是优化缴费档次补贴标准。2024年3月,我市对原有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中高档缴费的补贴标准,进一步增强中高档缴费的吸引力。今年,我们将会同财政部门,再次优化中高档缴费的补贴标准,拟将2000元档的缴费补贴提高至500元,3000元及以上档的缴费补贴提高至600元及以上,充分发挥缴费补贴的导向作用,促进参保人员主动选择高档缴费。

    三、关于“允许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新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问题

    城乡居保制度建立以来,我们一直在探索研究允许待遇领取人员重新选择缴费档次,让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超龄人员可以大幅提高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城乡居保制度由国家和省顶层设计,对于已经完成的各年度缴费,特别是已领取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策上仍没有突破重新选档补缴的限制。因此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我们更注重鼓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享受更高的退休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健全我市城乡居保待遇调整机制,对受政策限制目前尚无法自行突破的问题,会积极向省级部门沟通反映,以保基本、惠全民为基础, 逐步提高城乡居保待遇水平,为我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积极贡献人社力量。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一鸣,联系电话:0580-204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