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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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目前,共享电单车在经历了“野蛮投放”、“强制清退”再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已趋于稳态,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我市共享电单车经过前期社会风险评估、意见征求等程序,按照“充分开放市场”的原则,于2024年7月正式投放运营,首批入市有青桔、小遛、小毛驴3家企业,运营区域为本岛主城区,总量控制在4000辆内,目前实际投放车辆为2200辆。采用定点停放模式,目前已设置714个停车点位,后续将根据需求增扩点位。运营9个月以来,总体平稳,车辆日均租用频次为1.65次,未引发重大舆情。
由于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共享单车车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对运营企业的有效监管手段,车辆乱停乱放、超投抢投等问题逐步成为城市治理方面的难题。我们计划通过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加大监管考核力度等措施,对入市企业服务质量实施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投放配额直接挂钩,有效强化对企业监管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监管模式实现对车辆投放、运营、维护等全链条的实时监管和数据分析,有效解决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监管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帮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效能。
舟山市共享(电)单车监管“一件事”平台已于2024年底搭建完成,目前已具备考核条件。今年年初,市城管局组织开展了《舟山市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多次与市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运营企业沟通对接,于3月形成了《舟山市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彰显立法为民宗旨。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有:评价规则、部门职责、附则、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评价评分表四方面内容。
(一)制定依据
明确《评价办法》的制定依据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二)评价规则
1、评价范围。适用于市级三个主城区(定海、普陀、新城)范围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价管理(可根据实际运营范围调整)。
2、评价方式与周期。评价采取"线上+线下"模式,通过季度评价、日常评价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公布结果。季度评价由市城管执法、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综合车辆上牌数据、违规处罚记录、投诉信息及平台服务数据进行评分;日常评价由属地城管部门根据街面监管和平台动态数据按月评分;随机抽检由市城管及相关部门通过不定期实地抽查、台账检查等方式实施。三种评价结果共同构成企业运营评估体系。
3、评价内容。内容包括:信息化监管、现场管理、安全监管、运营服务、投诉处理、负面曝光、政策执行、企业诚信、加分项等15项内容(详见《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评价评分表(试行)》)。
4、评价结果运用。采用分级管理模式,达到优秀(≥90分)可申请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扣减车辆总数;合格(80-89分)保持现有配额,需整改扣分项;不合格(〈80分)扣减5%配额,20日内完成整改并回收车辆;连续两次不合格扣减10%配额,三次不合格责令退出市场。评价结果直接影响企业车辆投放规模,实行“奖优惩劣”。
(三)部门职责
明确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城管局分局,以及各相关运营企业的工作职责。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吕玥
联系方式:1806929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