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5-198946

  • 文号:

    舟市监联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5-3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68-2025-005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3 15:2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住建局,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特检院,各相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30日

 

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电梯选型配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新装电梯选型配置适用于本办法,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和杂物电梯除外。

二、电梯选型配置要求

1.公众聚集场所电梯。车站、客运码头、行人过街(海)设施、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公共交通型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配备变频调速节电功能。

行人过街(海)等公共设施上下口等室外、半室外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防止自动扶梯被日晒雨淋和积水浸泡引发故障,可选择具有防水保护措施的室外型号,宜配备可以遮挡全部扶梯的顶棚、转向站排水水泵等保护设施。

2.无障碍通行。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时,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医院、养老机构、学校等场所应采用有机房电梯(含小机房),便于电梯困人时开展救援。七层及以上的住宅和偏远海岛地区电梯采用有机房电梯(含小机房)。

3.住宅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的选型应满足下表设置。

层数

电梯台数和载重量

额定速度

1-4户/单元

5-6户/单元

7-8户/单元

12层及以下

≥1000kg

≥1000kg

≥2×1000kg

≥1.5m/s

18层及以下

≥800kg+1000kg

≥800kg+1000kg

≥2×1000kg

≥1.75m/s

26层及以下

≥800kg+1000kg

≥2×1000kg

≥2×1000kg

≥2.0m/s

注1:≥800kg+1000kg表示至少有1台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小于800kg的电梯和1台额定载重量不小于1000kg的电梯。

注2:当电梯通过连廊连通分散布置时,18层及以上住宅每处电梯配置不应少于2台。

三、电梯设计要求

1.电梯底坑。新建项目电梯的底坑防水等级应达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和《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中地下工程的一级防水要求。底坑设有施工缝时,施工缝部位应设置止水带。

2.候梯厅。候梯厅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的要求,设计成公共空间,与公共通道相连。

同一候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设计要求的层站。

与敞开连廊或外廊连通的候梯厅地面及候梯厅每层层门处地面宜考虑设置可靠的防水措施,防止电梯厅地面积水通过井道壁渗漏到井道内。

3.电梯轿厢、机房和井道。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 7025)的规定。

按规定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的长度、宽度应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额定速度达到2.5米/秒的电梯井道顶部和底部应设计专用通风孔,并安装孔洞保护装置,以降低电梯高速运行产生的气流噪音。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与住宅卧室的位置布置应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要求,并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满足《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电梯机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中的屋面工程的一级防水要求。

电梯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乘客电梯机房应设置空调,无机房电梯井道宜采取通风或降温措施,保障驱动主机和控制系统的环境空气温度保持在5℃-40℃。

通过室外进入的电梯机房,机房通道门不宜朝东开启,门上方应设置雨棚且开门地面位置应有不少于1㎡的固定平台。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米,宽度不小于0.6米。通过室外进入的机房通道门应采用钢质门,并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4.电梯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对重块。电梯悬挂装置及补偿链/缆的选型,不宜选用包覆带及扁平补偿链,宜选用钢板或铸铁对重块。

5.智慧电梯系统。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配备符合《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宜配置电瓶车和液化石油气瓶禁入的功能。

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畅通区域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入口的畅通区域长度,不应设置台阶。

设置有自动扶梯的行人过街(海)设施还应设置相应的楼梯供行人通过使用,自动扶梯因故障等安全原因停止运行后不应作为楼梯使用。

7.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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