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26/2025-199053

  • 文号:

    -

  • 发布机构: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2-24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九批)

发布时间:2025-06-27 10:1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

各县 (区)、功能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有序推进,现市安委办就依法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上述典型案例处罚事项均与2024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成因直接关联,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各有关单位要组织辖区企业开展专题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照典型案例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加强复工复产前安全培训、设备检修和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 :舟山启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案例2:舟山森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3:舟山欣达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4:舟山市新城万联水产冷冻厂进行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5:岱山鑫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6: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7:舟山利美船艇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行政处罚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舟山启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6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对舟山启帆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分段制作场地内一门式起重机结构的最凸出部位与运行轨道左右两侧设备之间距离均小于0.8米,不满足《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 CB3660-2012)第6.1.10条“门式、门座式起重机结构的最凸出部位与障碍物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8米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存在人员被挤压的事故隐患,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的规定, 2024年6月18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舟山森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7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森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区分别出租给四家单位,但未与四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出具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舟山欣达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0日,普陀区应

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欣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询问正在进行氧气充装作业的员工何某某时发现,其作为2024年3月份新入职员工,未曾接受强制性安全培训即安排其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分别出具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何某某立即停止作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4月25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舟山市新城万联水产冷冻厂进行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27日,舟山市新城应急管理局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对舟山市新城万联水产冷冻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氨机房内由电焊工正开展电焊作业,但该厂在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完成动火作业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分别出具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责令该厂限期整改,并对该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6月20日,舟山市新城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5.岱山鑫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5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岱山鑫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2月28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案。2024年7月23日,舟山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接有关人员举报,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某公司开展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并当场分别出具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依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的要求,为上述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此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8月2日,舟山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舟山利美船艇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行政

处罚案。 2024年12月19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和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执法人员联合对浙江某船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舟山利美船艇有限公司作为前述公司的承包商,正在场地3号船鱼舱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但该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执法人员当场分别出具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普陀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月7日,普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邬某某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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