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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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动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10月21日——10月27日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80-2080005

电子邮件:245262466@qq.com

舟山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普朱管委会,市属各部门:

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动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22年1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35元。

2.2022年1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扩大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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