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动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10月21日——10月27日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80-2080005
电子邮件:245262466@qq.com
舟山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普朱管委会,市属各部门:
为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动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22年1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1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35元。
2.2022年1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扩大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且年增幅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