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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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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舟山市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相关要求,舟山市水利局与金融监管分局联合出台本通知,旨在通过推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核心要点解读  

1. 安责险的投保对象与覆盖范围

投保对象

新建项目:舟山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含配套及附属工程)均必须投保安责险。  

在建项目:已开工但未投保的工程,需根据剩余工期补投,保险期限覆盖剩余施工期。  

已投保其他保险项目:需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确保覆盖安全生产风险。  

保险责任范围

涵盖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救援、医疗救护、法律诉讼等费用。  

2. 投保主体与费用承担

投保主体:以施工标段为单元,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投保,分包单位按比例分担费用,避免漏保或重复投保。  

保费来源:费用从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由项目法人单独列支并保障足额到位,不得转嫁给从业人员。  

3. 保险机构选择与服务要求  

资质要求:保险机构需具备专业资质、服务网络健全、市场信誉良好,优先选择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强的机构。  

服务内容:保险机构需制定《承保与理赔工作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并定期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如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  

4.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罚  

监管主体:市水利局统筹指导,区(县)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监督保险机构规范经营。  

违规处理:未投保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处罚。  

保险机构服务不达标:联合约谈、限期整改,严重者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挂钩机制:企业投保情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信用等级挂钩,影响市场准入和招投标。  

5. 事故预防与责任分工  

保险机构责任:需按合同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如风险排查、安全培训),但不替代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责任:施工企业须落实问题整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投保及服务执行。  

三、实施意义与预期效果

1. 风险兜底:通过保险机制分散事故风险,减轻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负担。  

2. 强化预防: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可协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3. 责任落实:明确总包、分包、项目法人的投保责任,形成多方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  

4. 信用约束:将投保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四、操作指引  

新开工项目:总包单位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并向水利部门提交保单备案。  

在建项目:剩余工期≥3个月的需在30日内补投;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工期投保。  

保险机构选择:优先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服务优、费率合理的保险机构。  

五、常见问题解答

Q:已投保工伤保险,是否需要再投安责险?  

A:需要。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并行不悖,前者覆盖范围更广(含第三者损失及救援费用)。  

Q:保费是否可议价?  

A:保费由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但需符合市场指导价范围,避免恶性竞争。  

Q:保险机构未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怎么办?  

A:可向水利部门或金融监管分局投诉,监管部门将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  

六、总结  

本政策通过强制投保、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构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保险+服务+监管”新模式。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投保与事故预防工作,共同提升舟山市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解读机关:舟山市水利局

解读人:张峭嵘

联系电话:0580-255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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