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5-199009

  • 文号:

    舟经信发 〔2025〕29号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3-2025-0003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13:0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 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 年 6 月 16 日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建设,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 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市企业研究院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好市企业研究院申报审核、培育管理、验收评价。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关键和共性技术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好关键和共性技术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会同经信、科技部门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企业研究院申报、管理服务,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培育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做好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初审上报、跟踪管理、检查评估;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三条支持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鼓励企业聚焦攻坚突破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高水平、高起点组建企业研究院,对市企业研究院采用分期进行资金补助。列入市企业研究院培育建设名单的,第一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的资金补助。培育建成后,根据评价情况再给予第二阶段分档补助,其中 A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B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C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 50万元,未通过评价认定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条支持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鼓励市企业研究院牵头承接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舟山现代海洋产业主战场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加快解决一批科技瓶颈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关键和共性技术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费用的40%,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0万元;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 40%,验收合格后拨付 60%。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原则上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管理方式总体参照《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其中,涉企相关政策资金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等总体按照《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自评。

第七条各区块经信、科技、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资金监管,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八条各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经信、科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25年 6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2月 31 日。已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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