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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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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促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建设,支持市企业研究院建设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联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发〔2025〕3号)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

(四)《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舟经信发〔2025〕9号)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共5章1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起草依据。明确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各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相应职责。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市企业研究院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好申报审核、培育管理、验收评价。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关键和共性技术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好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会同经信、科技部门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项目申报、管理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明确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标准。重点支持市企业研究院建设、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对列入市企业研究院培育建设名单的,第一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助。培育建成后,根据评价情况再给予第二阶段分档补助,其中A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200万元,B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类研究院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通过评价认定的,不再予以补助。对关键和共性技术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费用的40%,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40%,验收合格后拨付60%。

第三章“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兑付流程。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原则上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管理方式总体参照《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涉企相关政策资金下达兑付流程及管理等总体按照《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自评;各区块经信、科技、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资金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经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细则的解读机关、施行时间。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已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舟山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市经信局投资与技术创新处0580-2281622;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0580-2281178;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0580-228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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