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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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9月省、市相继出台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普陀、新城被纳入省级航运服务集聚区并获得30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根据《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等文件要求,地市需结合实际编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为加快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急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指导并规范县区资金使用。
二、起草依据
本通知以下列文件为依据起草: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48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财建〔2024〕161号);
(三)《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四)《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213号);
(五)《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舟政办函〔2024〕11号);
(六)《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点)建设第一批试点名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保障航运服务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企业招引、基建项目、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重点支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产业数字化转型、绿色新业态发展、技术模式创新、提升国际话语权、补链强链延链及其他有关航运集聚区发展的重点项目及重点任务。
(二)使用管理
明确市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相关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航运集聚区政策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绩效目标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是明确由市港航和口岸局配合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资金政策的依据;相关县区、管委会承担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县区(功能区)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由被评为浙江省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属地支配使用。支持对象同时符合同级同类型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补助”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解读人:任智
联系方式:0580-206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