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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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首次提出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旨在通过配售型保障房与传统以配租为主的建设模式相辅相成,满足市场多层次住房需求。当时浙江省杭州、宁波符合条件并纳入全国试点。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明确将国发〔2023〕14号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城市和县城。
2025年2月18日,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在青岛召开的全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现场会中强调,要求3月底前,各市县要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并按时开放申请端口,接入建设部轮候库系统,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
为加快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发〔2023〕14号文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起草了《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计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购买,第三章房源筹建,第四章配售管理,第五章售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总体原则等,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定义及适用范围,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有保障居住属性的住房;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对部门职责、县区实施主体以及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请购买为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共5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申购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类别分为本地城镇户籍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家庭3类,并明确了该3类群体的具体准入条件和限制条件。同时,明确了审核、纳库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章房源筹建为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共4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筹建计划制定和土地供应,明确了建设筹集方式可以是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也可以是既有房源转化,包括收购商品房、安置房转化等。房源面积一般在70-120平方之间,既有房源转化的可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第四章配售管理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共5条内容。主要明确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并规范了配售流程以及购房权益。
第五章售后管理为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共4条内容。主要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现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流入市场。5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满5年后,确需退出保障的,可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由实施主体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中符合我市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实行封闭流转。同时明确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为第二十六条共1条内容。明确了对购房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共3条内容。明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及自有产权住房概念。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处)
解读人:蒋维维
联系方式:0580-228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