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5-198932

  • 文号:

    舟政办发〔2025〕18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5-3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1-2025-0005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30 17:5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有保障居住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舟山市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本地区经济能力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科学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和规划计划,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工作,成熟一批,纳入一批。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建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核定。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及收购价格中划拨土地成本的核定;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并予以标记,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易登记等进行限制。

公安、民政、人社、税务、数据、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市级部门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组织管理工作,指定地方国有企业或住建部门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配售回购、运营管理等。


第七条 市住建局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和保障对象数字化信息系统,市数据局协助做好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工作,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申请购买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请购买。

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口数,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分类如下:

(一)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需具有3年(含)以上申请地城镇户籍;

2.申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购家庭在舟山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含出售、赠与、析产等);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3年(含)以上舟山市户籍或持有3年(含)以上舟山市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申购家庭在舟山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含出售、赠与、析产等);

4.主申请人需在申请地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舟山市已认定的A—F类人才(其中“一事一议”类人才除外);

2.申购家庭在舟山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含出售、赠与、析产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限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的,不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不能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申购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申购家庭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尽快申请数据更新。因信息变化不再符合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移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购家庭纳入选房范围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累计达2次的,移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单位,协调各属地政府,根据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按照年度建设筹集计划,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单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按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其中土地划拨成本由属地政府按片区统筹确定。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原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如下:

(一)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

(二)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属地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其他筹建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新建的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一般在7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既有房源转化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收购的商品住房)在供应时,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修缮费用、交易税费等因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实施主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配售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配售:

(一)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起草配售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局备案;

(二)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公告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情况、项目供应区域、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销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

(三)提出认购申请。已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申购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提出购房申请;

(四)购买资格审核。属地住建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

(五)公开选房认购。实施主体公开选房方案,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组织确认购房资格的申购家庭进行选房认购。在配售过程中,应当公开资格确认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购房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购房合同首页需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七)办理交房入住。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实施主体通知申购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申购家庭应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第十九条 正在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申购家庭,应当在公告交付日期前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交房的,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

对于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补贴的申购家庭,自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限制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第二十三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满5年后,已购买商品住房、人才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或经法院判决司法处置的,可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由实施主体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满5年后确需退出保障的,可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中符合我市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实行封闭流转。


第二十四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法院执行文件要求的除外)、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费等房屋相关费用均已结清;

(四)户口已全部迁出;

(五)房屋已腾空;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交付后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舟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舟山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购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二)已签约的,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交付的,通知其限期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折旧系数及年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包括舟山市域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被依法征收的房产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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