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3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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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教育管理人员干事创业与创新创造活力,拓展教育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强化全市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舟山市教育管理专业职称评价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试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评价条件(试行)》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出台《评价条件(试行)》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明确:“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要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分类设计、稳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中也强调,“要健全评价标准,坚持以用为本,……要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二是加快我市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市缺乏对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相关制度和评价条件及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从事教育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出台《评价条件(试行)》,能优化和规范本市从事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优化教育评价指挥棒,进一步激发教育管理人员干事创业与创新创造活力,拓展教育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评价条件(试行)》是加强全市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和提升全市教育质量水平的迫切需要。
2.《评价条件(试行)》在研制过程中向哪些范围征求了意见?
答:《评价条件(试行)》于2025年4月24日—5月8日,通过舟山市教育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再次与舟山市人社局进行研究协商,并广泛征求各县区教育局、县区人社局和嵊泗县民社局的意见建议。
3.《评价条件(试行)》中明确的教育管理专业职称有哪些?
答:教育管理专业职称属于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设置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其中副研究员为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实习员为助理级。
4.《评价条件(试行)》中所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评价条件(试行)》适用于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5.《评价条件(试行)》中明确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职称评价导向作用。二是坚持以用为本。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应在胜任管理工作的同时并能开展研究工作,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应与所承担的岗位工作经历一致,通过以用促评、评用结合,促进研究成果反哺教育事业管理。三是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主体,实施分类评价,突出教育管理研究工作实绩,促进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业发展
6.《评价条件(试行)》中明确职称评审的机构是什么?
答: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教育管理专业副研究员职称评审,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
7.《评价条件(试行)》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答:《评价条件(试行)》共六章,十九条,并附《舟山市教育管理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量化赋分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评价条件依据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意见制定,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2)第二章(总体要求)。明确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遵循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发展和成长规律,坚持服务发展、以人为本、分类评价,建立符合教育管理研究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3)第三章(评审机构)。明确由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教育管理专业副研究员职称评审,舟山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
(4)第四章(申报条件)。明确申报舟山市教育管理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条件、转评申报条件、年度考核与继续教育要求等。同时,《评价条件》指出,申报对象需具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以累计。
(5)第五章(评审条件)。明确申报舟山市教育管理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达到申报条件外,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
(6)第六章(附则)。明确《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应与教育管理研究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直接申报人员的标志性成果)取得。同时,对违规行为注销任职资格情况、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进行解释;明确《评价条件》施行时间。
(7)附件(量化赋分标准)。设置了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主要从学历资历、工作表现、业绩成果、理论水平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
8.《评价条件(试行)》中明确属于申报人违规行为的有哪些?
答:(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2)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4)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9.《评价条件(试行)》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有哪些?
答:(1)本标准中所提及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和本数量;“年”均为周年。(2)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毕业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3)省部级重大课题:是指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省社科规划重点(重大)课题和其他明确的省级课题以及国家部委公开发布立项的重大课题。
10.《评价条件(试行)》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毒机构:舟山市教育局
解读人:包海忠
联系电话:0580-204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