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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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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首次提出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旨在通过配售型保障房与传统以配租为主的建设模式相辅相成,满足市场多层次住房需求。当时浙江省杭州、宁波符合条件并纳入全国试点。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明确将国发〔2023〕14号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城市和县城。

2025年2月18日,建设部副部长董建国在青岛召开的全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现场会中强调,要求3月底前,各市县要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并按时开放申请端口,接入建设部轮候库系统,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

为加快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发〔2023〕14号文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起草了《舟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计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购买,第三章房源筹建,第四章配售管理,第五章售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总体原则等,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定义及适用范围,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处置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有保障居住属性的住房;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对部门职责、县区实施主体以及信息平台建设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请购买为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共5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申购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类别分为本地城镇户籍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家庭3类,要求3类家庭均在舟山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8 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含出售、赠与、析产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还要求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舟山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各类引进人才家庭没有收入要求。

此外,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需具有 3 年(含)以上申请地城镇户籍;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需具有 3 年(含)以上舟山市户籍或持有 3 年(含)以上舟山市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申请地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2个月(含)以上(无补缴记录,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各类引进人才家庭的主申请人需属于舟山市已认定的 A—F 类人才(其中“一事一议”类人才除外)。

经申请、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购家庭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三章房源筹建为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共4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筹建计划制定和土地供应,明确了建设筹集方式可以是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也可以是既有房源转化,包括收购商品房、安置房转化等。房源面积一般在70-120平方之间,既有房源转化的可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第四章配售管理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共5条内容。主要明确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配售程序主要为:

实施主体制定配售方案并报属地政府批准;2、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3、已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提出认购申请;4、属地住建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购买资格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5、实施主体公开选房方案,组织申购家庭进行选房认购;6、申购家庭与实施主体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7、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申购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限制上市交易”。同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章售后管理为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共4条内容。主要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现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流入市场。5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满5年后,确需退出保障的,可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由实施主体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中符合我市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实行封闭流转。同时明确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为第二十六条共1条内容。明确了对购房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共3条内容。明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及自有产权住房概念。


四、关键词解释

“自有产权住房”:舟山市域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被依法征收的房产等。


五、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舟山市范围

实施时间: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处)

解读人:蒋维维

联系方式:0580-228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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