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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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非遗保护体系建设,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结合我市非遗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制定《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估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规范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
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浙文旅非遗[2020]2号);
5.《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文旅非遗〔2022〕5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起草计划,2024年12月,着手起草并经过多次调研和座谈,形成了《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起,广泛征求各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及市级非遗专家的意见,共收到17条意见。1月17日至2月17日,《评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未收到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6日至24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结合审查意见,再次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评估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含附件《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共有15条内容,涵盖了非遗代表性项目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评估工作方式、评估结果等次以及评估不合格项目的整改等方面。结合非遗十个不同的门类,分别按照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和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设置2个不同的评估指标内容。
(二)《关于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含附件《舟山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共有15条内容,涵盖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评估工作方式、评估结果等次以及评估不合格项目的整改等方面。结合非遗十个不同的门类,分别按照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和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设置2个不同的评估指标内容。
五、实施时间
本评估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曾燕
联系方式:0580-555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