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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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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我市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非遗工作中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传承人评估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实际,决定组织制定《舟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管理,提升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

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文非遗[2018]18号);

5.《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浙文旅非遗[2020]1号);

6.《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文旅非遗〔2022〕5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起草计划,2024年12月,着手起草并经过多次调研和座谈,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起,广泛征求各县(区)文广旅体局、功能区相关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及市级非遗专家的意见,共收到10条意见。1月17日至2月17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未收到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6日至24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结合审查意见,再次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1.《关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四个章节,26条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定义和管理职责,市文广旅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县(区)文广旅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为认定,规定了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程序;第三章为保护,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四章为考核与管理,建立了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度。

2.《关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试行)》:共有23条内容。一是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认定条件及相应程序;二是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是规定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支持措施,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以及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要求条件等。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曾燕

联系方式:0580-555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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