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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8009005001/2020-199187
舟政办发〔2020〕76号
001008009005001
2020-08-25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动公开
ZJLC01-2020-0027
发布时间:2025-04-29 14:5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001008009005001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提升城乡社会文明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贯彻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原则,重点在宣传教育、规范管理、法律约束等方面下功夫,稳步推动《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见效,使《条例》成为文明行为的规范。
二、工作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通过持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更加有利的社会氛围和生活情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群体的影响带动作用进一步明显。
——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更加浓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深化,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自觉行动,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市民文明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显著提升。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取得明显成果。市本级成功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1—2个县(区)获评全国文明城区或全国文明县城,文明村镇建成比例达到75%以上,形成全面协调发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人为本、奖惩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得到全面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不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制度,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研究制订不文明行为曝光工作规范。
(三)县(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信访、发改、公安、卫健、城管等部门及工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明确治理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高空抛洒、建筑物外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等不文明行为的主管部门。
(四)县(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五)各级宣传部门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传播效果,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提升文明行为的示范效应,营造共同养成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宣传栏等载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六)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违反养犬规定、交通违法等不文明行为的执法工作。对违反有关养犬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指导乡镇(街道)、社区、物业等劝阻、举报违反有关养犬规定的行为。对交通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不礼让斑马线、车内人员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及时发现查处。依法保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常有效的执法活动,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理。
(七)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城市公共环境不文明行为执法工作。依职责切实做好户外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该类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明确的,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对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建设。做好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文明城市基本设施管理维护。
(八)各级卫健部门负责落实禁烟规定及相关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各项活动,广泛宣传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将禁烟工作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执法的重点工作,把《条例》规定的严禁吸烟的场所作为日常检查执法的重点场所;对于违反有关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督促禁烟场所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工作;以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窗口单位等公共场所为重点,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禁烟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核实并进行有效处置。同时,各级卫健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会同交通、商务、文旅、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会同各级红十字会研究制定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保障、激励办法。
(九)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十)市发改部门负责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在《舟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充目录,将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目录,明确信息的具体事项、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共享属性、有效期限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市文明办会同公安、卫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三十一条确定本部门予以曝光的违法行为种类、范围、时限等内容,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和《<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定期推出社会服务岗位,并协同团市委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志愿家》平台向社会公布。
(十二)“12345”公共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机制,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进一步完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与完善按责转办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及大数据分析制度。
(十三)各级组织、民政、司法、商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齐抓共管,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检查督导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整改落实。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等制度。
(二)强化督导,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担当、联动推进,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机制,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将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督导,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开展检查督导,确保《条例》和本意见有效实施。要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鼓励。
(三)有效投入,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快城市管理智能化建设,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科技保障。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增加执法力量,提高业务水平,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本意见自2020年8月26日起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舟政办发〔2020〕7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