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14-199144

  • 文号:

    舟政发〔2014〕49号

  • 发布机构:

    001008009005001

  • 成文日期:

    2014-09-30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0-2014-0020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舟山警备区政治部《舟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13:2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001008009005001

信息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武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舟山警备区政治部制定的《舟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舟山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警备区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舟山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舟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舟山警备区1名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警备区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舟山警备区政治部门是驻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并协助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并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计划安置工作。

(五)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计划提出、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六)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八条 驻舟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排的就业观念,适应当前就业形势,积极主动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第三章 安置渠道及方式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的相同或相近原则进行。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进行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由舟山警备区政治部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

第十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随军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3%的比率,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五条  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接到人力社保部门、用人单位的调动、聘用或企业录用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上岗。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第十六条  完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舟山警备区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和驻舟海军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培训信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免费保管档案等公共就业服务。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章 就业援助及保障

第十七条  对积极吸纳随军家属的用人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为其缴纳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  舟山警备区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和驻舟海军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每年有计划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含网络创业),参照本市户籍大学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全额贴息,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4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和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可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安置随军家属。

第二十一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人数60%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军人转业或调离驻地时,驻军应及时通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停发其家属待业期间生活补助。

第五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本人向团以上政治部门提出申请(驻舟部队小散单位向舟山警备区政治部提出申请),各驻舟部队政治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情况报舟山警备区政治部。

第二十五条 牵头单位审核汇总。舟山警备区政治部门收集汇总各驻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市双拥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安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地税)局等成员单位,根据当年安置需求情况,综合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实际,编制安置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核后下达安置任务,办理安置手续。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明确安置计划,8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

(一)现工作单位与部队驻地在本市范围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三)在考察、试用期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已安置过一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六)本人放弃安置或有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督导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市政府双拥模范城(县)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对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驻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政发〔2014〕4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舟山警备区政治部《舟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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