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08009005137/2025-198763
舟城管〔2025〕19号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22
其他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ZJLC56-2025-0002
发布时间:2025-04-28 09:07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城管局(分局),嵊泗县住建局,市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倾倒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以装修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导向,加强源头管控、运处规范、监管闭环,健全完善装修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为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协同共治。以投放、收运、分拣、处置存在问题为导向,按照《舟山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要求,强化工作统筹,形成协同监管、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规范处置、资源利用。以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完善装修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体系为目标,推进装修垃圾产消平衡、分类处理,不断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
——全程智治、综合执法。以实现装修垃圾全链条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监管为方向,推动装修垃圾数字赋能。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执法监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装修垃圾管理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装修垃圾投放、处置去向分为装修硬垃圾(包括水泥、沙子、砖块、瓷砖、混凝土碎块等),装修软垃圾(包括木花、木屑、碎板、碎木条、软管、墙纸、金属、玻璃等)和有毒有害类垃圾(油漆及其包装物、涂料及其包装物、胶水及其包装物、灯管灯泡等)。
(一)产生投放。装修垃圾投放实行责任区制度,落实分类投放和专人管理。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1.投放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城镇居住小区垃圾投放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舟城镇分类办〔2019〕25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个(含)以上装修垃圾投放点,投放点为砖混密闭式结构,落实场地硬化,内部结构分为三格式,设置软硬分隔区和大件垃圾投放区、顶棚、围档、可关闭大门,外部设置分类投放标志、提示牌及视频监控。已交付入住的居民小区未设置或不规范设置投放点的要按上述原则进行增设或改建,如条件受限可仅设置软硬分隔区,大件垃圾投入软垃圾分隔区。渔农村区域的装修垃圾投放点建设可参照执行,按照社区(村)域面积设置多个投放点,满足投放需求。
2.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居民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投放到管理责任区内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也可实施预约上门收运。装修垃圾分类投放,对装修硬垃圾、软垃圾进行有效分类,装袋或扎捆投放;涂料和油漆及包装容器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居民小区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投放点;大件垃圾投放到对应区域或装修软垃圾分隔区。管理责任人须在业主装修前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点位置及相关义务,要求其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做好巡查和管理。装修垃圾投放设施根据业主投放需要确定开放时间,并委托具备收运资质的企业定时收运。装修垃圾实施预约上门收运的,管理责任人要在居民小区宣传栏或社区(村)宣传栏设置预约收运流程以及联系电话,方便业主联系收运单位。
(二)收集运输。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和车辆,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确定;实行自我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个人直接委托运输的车辆应符合从事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1.装修垃圾车辆要求。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作业规定,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苫盖装置、安装车载定位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装修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2.装修垃圾收运要求。各地要掌握辖区内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及其车辆情况,车辆运输装修垃圾时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开启车载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收运。车辆保持密闭,不得出现超载超限、抛撒滴漏、沿途丢弃。禁止将装修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收运的单位运输。原则上城区装修垃圾应从居民小区投放点运至县(区、功能区)分拣中转场,渔农村应从社区(村)投放点运至乡镇(街道)分拣中转场。
(三)中转分拣。各地城区以及渔农村乡镇(街道)应设置1个(含)以上装修垃圾分拣中转场,确保满足辖区内装修垃圾中转和分拣需求。
1.分拣中转场建设要求。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与管理导则(试行)》(浙建城管发〔2024〕107号)要求,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地磅、场区道路、排水系统、污水收集、视频监控系统、地基处理和防火、防尘、降噪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地要充分考虑暂存容量、场地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满足装修垃圾暂存、分拣等需求,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分拣中转场管理要求。健全装修垃圾分拣中转场各项管理制度,消防设施、铲车、地磅、分拣设备运行正常,及时开启降尘设备,防止粉尘扩散,视频监控24小时开启,严禁无证违规操作特种设备。运输单位倾倒装修垃圾时应出示处置核准文件,现场工作人员要对垃圾成分及时进行抽查,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对违规车辆做专册记录,并报告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拣中转场管理单位要做好装修垃圾进场、消纳处置去向等信息数据归集及上报工作,数据存储要具备完整性和可读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地要出台具体办法,优化便民服务流程。
(四)利用处置。按照装修垃圾“软硬分类,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加强装修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再生利用,无回收价值且可燃的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理,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利用。有毒有害垃圾进行统一收集,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1.回收利用要求。装修软垃圾通过分类将金属、塑料、纸品、玻璃、木材等可资源利用的宜交由专业企业作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装修硬垃圾中的砖块、瓷砖、混凝土碎块等应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粉碎制砖、道路工程等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可纳入装修垃圾收运体系,进行修复利用或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2.焚烧协同处置要求。装修垃圾中无回收价值的可燃物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或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入场要求的,可协同焚烧处置,各地环卫部门要按照《城区装修垃圾分拣场转运处置协调机制》(舟公管〔2024〕3 号)要求,向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处置。装修垃圾原则上须在本市处置,确需跨市处置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办理跨市处置手续,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规范管理,闭环处置。
(五)电子联单。装修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按照《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要求,落实电子转移联单监督管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1.电子转移联单信息要求。电子转移联单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电子转移联单应包含联单编号、二维码以及装修垃圾移出、运输、接收等环节信息,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读取联单相关信息内容。装修垃圾的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的主体要素信息应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中登记入库,由属地城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个人作为移出人的,其浙里办用户信息即为建筑垃圾应用的用户信息,无需另行登记入库。
2.电子转移联单运行要求。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流程须符合《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技术导则(试行)》规定,应由移出人创建,移出人每转移一车次装修垃圾,应当填写、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实际转移过程中,应如实填写记录电子转移联单有关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接收人应当对运抵的装修垃圾进行核实验收,并在省建筑垃圾系统确认接收。信息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收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修改补充相关信息,同时向接收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依托建筑垃圾治理监管体系,按照全周期管理思路,协同推进装修垃圾治理工作,并研究制定适合属地装修垃圾收运、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装修垃圾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加快构建装修垃圾智慧监管体系,逐步实现装修垃圾全链条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监管。
(二)强化综合保障。各地在编制、修订相关规划时应考虑装修垃圾分拣中转场、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工艺和规模,并做好与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等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投放设施、收运车辆、分拣中转场、物联感知等设施设备提标改造的保障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指导和帮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迭代升级,持续提升装修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能力。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制度,要依法对无证装运、未按指定路线装运、超限超载、偷倒乱倒、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抄报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人、居民委员会、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偷倒乱倒等行为举报时要及时核查和处罚。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装修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提高社会关注度与参与度。要在社区(村)通知栏、居民小区宣传栏告知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操作流程,要在分拣中转场、处置企业告知装修垃圾倾倒、处置规范要求,形成广大市民、收运处置企业共同参与,合力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