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5-120720

  • 文号:

    舟政办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4-18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LC01-2025-0004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舟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打造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开放环境,为助力实施“985”行动、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提供法治保障。

——到2025年12月,“综合查一次”的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6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步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    

——到2026年12月,规范有效的行政检查机制更加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更加精准,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以上,“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1.厘清行政检查主体职责。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市县乡三级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或者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组织(含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和组织),均纳入公告、清理范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2.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行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事项清单应逐项列明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协同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及时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要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经济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优化入企行政检查方式。

3.推广非现场检查。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检查,提升问题前端感知、监测预警能力。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经济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责任单位: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4.推行行政指导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涉行政执法领域高频需求、大宗商品储运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开展“预约式”指导服务。加强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建立完善餐饮业、建筑工程、交通、港航、油气贸易等领域指导服务主题场景。全面推广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前移信用修复、合规指导关口。推动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5.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评价结果好的,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经济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协调。

6.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要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向综合执法指导机构报送,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涉企检查定期计划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7.深化“综合查一次”模式。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计划和任务制定。综合执法指导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长、检查频次等因素,提出联合检查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配合。实施休闲船艇监管等“一件事”集成、“市监查一次”改革。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建立数字化模型,提升计划统筹的精准性和高效性。(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

8.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妥善处理好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的关系,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探索“公证+区块链+执法”新模式,鼓励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检查通过公证进一步提升执法质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9.严格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8月底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其他事项在2026年底前完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10.严格实施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赋予“行政行为码”。不得无码入企检查。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鼓励企业扫码评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在执法人员带领下配合从事辅助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11.畅通涉企检查投诉举报渠道。实施为基层减负企业观测点“543”工作机制,动态掌握企业不合理负担。优化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观察点,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强化数字赋能,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好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针对企业堵点难点,列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更为精准有效监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

12.强化行政检查监督。组织开展涉企检查专项监督,压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大力整治重点领域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等问题。对接到有关行政检查行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立即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持续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等手段,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新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感受度。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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