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5-120698

  • 文号:

    舟医保发 〔2025〕9号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4-11

  • 主题分类:

    医保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4 10:2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民政(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舟山市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4月11日


舟山市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整合相关部门的失能人员评估工作,解决群众多头申请、部门重复评估、服务资源浪费问题,推动“多评合一”降本增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为目标,优化整合医保部门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民政部门的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和特困人员失能等级评估(以下简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残联部门的肢体残疾一级和二级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肢体残疾等级评定)。通过多跨协同、联合共建、资源整合、优化流程,构建“一次申请、一次评估、结果互认”的“多评合一”服务新模式,提高评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对失能人员的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组建评估委员会

根据集成改革工作要求,市和县(区)成立由医保牵头,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组建的“多评合一”评估委员会,共同推进失能人员“多评合一”改革。评估委员会贯彻执行“多评合一”有关政策,指导制定评估方案及业务流程,协调组织“多评合一”工作实施。

(二)组建评估人员库

整合各部门评估力量,组建“多评合一”评估人员库,负责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以及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或肢体残疾信息采集工作。

评估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专门培训合格,具体实施失能等级评估的专业人员。评估人员库分为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主要负责为失能人员进行初次评估、状态变更评估,评估专家主要负责异议复评、肢体残疾等级评定。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

2.参加规范化培训,掌握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评估专家除须具备上述第2、3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高级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评估人员与申请人(或其亲属)应遵循亲属回避原则,评估人员不得为所属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申请人进行评估。

初次评估原则上应派2名人员上门,其中至少一名为评估人员。申请人同时申请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时,至少有一名残疾等级评定的评估专家参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签约医生团队参与失能状态初步评估。

(三)统一评估标准

整合《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中肢体残疾一级和二级内容,形成“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

(四)统一评估流程

1.评估申请条件。因年老失能或经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人员,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其中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失能状态开始时间按首次规范诊疗时间计算。

2.申请受理主体。申请人或其亲属、授权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在浙里长护在线、浙里康养、浙江省智慧助残三个端口中,选择一个端口,向该端口所属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评估事项申请,并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该端口一并提出其他评估事项申请。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负责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其他评估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评估事项主管部门),若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推送浙里智慧医保系统;若申请民政部门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材料推送浙里康养;若申请肢体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材料推送浙江省智慧助残。

3.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事项主管部门及评估事项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分别进行申请材料审核,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事项主管部门。其中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自评等级需达到E、F、G级;申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的,自评等级需达到B级及B级以上。详见附件一。

对申请条件达到申请事项主管部门要求的,由申请事项主管部门进行受理操作并反馈申请人,牵头组织开展后续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

对申请条件未达到申请事项主管部门要求但达到评估事项主管部门要求的,申请事项主管部门可将申请资料移交至评估事项主管部门,由评估事项主管部门承接申请事项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进行受理操作并反馈申请人,牵头组织开展后续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

对申请条件均未达到申请事项主管部门与相关评估事项主管部门要求的,由申请事项主管部门进行不予受理操作并反馈申请人。

4.评估组织主体。对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的申请,由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按要求在评估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评估人员,向申请人预约后组织开展现场评估信息采集工作。评估事项中包含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时,抽取的评估专家应符合残联关于肢体残疾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估专家应同时做好其他评估事项主管部门的失能评估。

5.现场信息采集。评估员或评估专家现场采集信息时,应全程视频录像。要求至少1名申请人的监护人或直系亲属在场;无明确的监护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直系亲属不配合到场的,应有当地基层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场。评估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评估信息采集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做好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工作。评估人员应根据“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据实将现场采集的评估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生成评估结论并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6.评估结论共享。申请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将现场采集信息和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结论推送至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及卫健部门共享。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由评估事项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置。

7.评估费用支付。申请“多评合一”的参保人员,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事项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全市应逐步统一各部门的评估费用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多评合一”集成改革为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重要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失能人员“多评合一”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打通部门数据壁垒,提升失能评估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能分工

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多评合一”评估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多评合一”评估人员库;牵头制定“多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整合评估标准、统一评估流程;负责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做好评估信息共享。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基层民政员等干部队伍,组织基层干部业务能力培训,做好失能人员失能状态初步认定,并落实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做好评估信息共享。卫健部门配合做好评估人员库组建,负责做好肢体残疾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做好失能老人健康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落实评估费用保障。残联部门负责肢体残疾等级评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做好与医保、民政部门的评估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规范评估行为,推动“多评合一”评估工作标准、规范、高效运行。

(三)全面做好培训宣传

各部门协同做好“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工作的宣传工作,提高失能人员及其家属政策知晓率,组织政策解读和评估业务培训,增强社会对失能人员的关心和帮扶,有效提升改革实施成效。

四、实施步骤

2025年4月前完成全市“多评合一”评估委员会组建,指导实施“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各项工作;完成市和县(区)“多评合一”评估人员库组建,确定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名单,出台相关政策配套文件。落实浙里长护险在线、浙江省智慧助残、浙里康养数字化综合应用,实现失能人员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附件:1.“多评合一”自评表

2.“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2025〕9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wps

                         舟医保发〔2025〕9号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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