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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08009005005/2025-120694

  • 文号:

  •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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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纳情况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舟山市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5-04-11 15:20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2025224日,市科技局发文《舟山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和高校院所等意见202548日,组织召开了意见征求座谈会2025310日,在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411日,通过上述书面征求、座谈交流、公开征求等方式,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2条。之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采纳或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8条)。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1

市财政局

《办法》第十一条中:“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45%,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5%。”建议修改为“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20%,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同时建议对科研经费认定的方式和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理由:一是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奖补标准,《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标准,建议根据标准执行。二是结合往年实际补助情况和相关办法条例,建议根据项目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助,不应设立100万的最低补助标准。

部分采纳,采纳后修改为:“关键和共性技术项目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40%,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一般不高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研发费用的50%。”理由:根据市领导要求,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对项目绩效要求更高,较以往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提高了财政补助比例。《办法》第三十条已明确:“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

市财政局

删除《办法》第十一条最后一句:“对研发投入强度特别大、预期能产生突破性重大成果且确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比例”和第二十三条最后一句“对研发投入强度特别大、预期能产生突破性重大成果且确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理由:为使政策更为公平公正,减少自由裁量,严控政策风险,建议不体现“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相关内容。

不予采纳。理由: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计划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成果产出。

3

市财政局

《办法》第十七条:“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建议主管部门统筹考量现有各类政策公示时间规定,结合共性技术攻关工作实际,对公示时间的表述进一步予以明确。理由:应充分考虑公示期内存在节假日等多种情况。

予以采纳。采纳后修改为:“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市财政局

《办法》第二十三条:“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40%,验收通过后次年拨付60%。”建议修改为“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支持,首期拨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理由: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分期拨款比例,《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标准,建议根据标准执行。

不予采纳。根据市领导要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鼓励申报主体应尽快形成标志性科技成果,项目较以往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增加了财政补助额度,主要根据项目最终的实施绩效给予财政补助,所以验收合格后次年拨付60%。
《办法》第三十条已明确:“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5

市经信局

《办法》第十条,“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经信2家企业研究院无法满足该条件。(原邦、国恩一塑)

不予采纳。参照2025年度“尖兵领雁+X”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必要条件“申报主体应建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在2025年关键共性技术项目申报中也作为申报条件列入。

6

市经信局

《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涉及的“市经信局”,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第十六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其余保持不变。理由: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计划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共同牵头组织实施。

7

市经信局

《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区)科技、经信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做好项目推荐申报审核与资金转拨,协助开展项目执行和后续管理中的监督工作”,建议删除“经信”。理由:归口职责主要以科技部门为主。

不予采纳。参照市级层面:“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共同组织实施”。

8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办法》第十八条“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计划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须根据指南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年。”建议修改为“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

不予采纳。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关键共性攻关计划目标是在两年内形成一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自主可控的标志性科技成果。

9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办法》第四章实施与验收建议考虑增加项目延期和项目终止相关程序

不予采纳。项目延期和终止的相关程序在《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3〕7号)的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中已有规定。

10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建议是否考虑全面执行国家、省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规定,精简检查。

不予采纳。项目实施与验收与“放管服”改革内容无冲突。

11

浙大舟山海洋研究中心

《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40%,验收通过后次年拨付60%。”但高校、科研院所对垫支项目资金难度较大,且由于项目开展前期投入相对较大,建议对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资金补助方式改为“一般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40%。”

不予采纳。根据市领导要求,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申报主体应尽快形成标志性科技成果,项目较以往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增加了财政补助额度,主要根据项目最终的实施绩效给予财政补助,因此验收合格后次年拨付60%。前期投入主要以单位自筹为主。

12

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

《办法》第十条,“近2年研发费用同比均实现增长”:部分科研院所及经信部分企业研究院实现不了同比增长。

部分采纳。采纳后修改为:“近2年研发费用原则上均实现同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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